高雄男帶舞小姐出場性侵未遂 遭判2年刑慘賠逾78萬

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高雄一名嚴姓男子2016年到知名舞廳消費時,將舞廳小姐阿花(化名)買出場,帶到汽車旅館性侵未遂,遭判2年徒刑,事發後阿花罹患創傷症侯群,無法繼續在舞廳上班,便向嚴男提告求償29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判嚴男需賠78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嚴男2016年5月20日凌晨3點15分,與友人到舞廳消費時,指定阿花和另一位蘇姓舞廳小姐坐檯,4時30分嚴男與友人離場時,順便花費3000元,將阿花買出場。嚴男開車載阿花一同送友人回家後,漫無目的的高雄街頭亂晃,阿花驚覺有異,告知嚴男想回家,這時嚴男竟恐嚇阿花說:「你給我安靜,再講就打你」。

▲嚴男的行為導致阿花無法工作,高雄地院判嚴男需賠78萬。(圖/資料照)

嚴男同日5時10分載阿花到旅館後,將阿花拉進房間;嚴男表明想和阿花發生關係卻遭拒絕,就將阿花推倒、強壓在床上,順便脫去阿花所有的衣物,企圖性侵,不過阿花卻因酒醉想要嘔吐,嚴男才讓阿花去廁所。阿花撿起手機和貼身衣物,到廁所嘔吐的同時,向友人傳訊求救,沒想到被嚴男發現,又被拉到床上,不過阿花不斷哭鬧掙扎,嚴男才放棄發生關係,駕車離去。

事後阿花先到醫院驗傷,再到法院提告嚴男性侵,高雄地院審理,嚴男辯稱是阿花要他再付24000元的出場費,才願意發生關係,但嚴男認為金額太高拒絕後,才會挨告性侵。不過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認定阿花遭嚴男性侵未遂,判其2年徒刑。

這件事對阿花造成心理傷害,就醫後被診斷出罹患創傷症侯群,無法繼續在舞廳上班,只好辭職改到咖啡店打工,但時薪只有120元,相比於過去在舞廳上班的收入,每月收入減少超過10萬元,阿花因此再度到法院提告,向嚴男求償290萬元,法官認為,因舞廳工作並非固定收入,阿花也未提出完整的薪資證明,便依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加上精神慰撫金,判嚴男需賠阿花78萬4484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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