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餡巧克力可可成分須達1/4 最快111年納管

市占率達90%的含餡巧克力將禁用植物油、餡料「灌水」,食藥署今天公告相關草案,未來含餡巧克力的巧克力成分須達25%,否則禁稱「巧克力」,新制預計111年元旦上路。

▲食藥署23日公告相關草案,未來含餡巧克力的巧克力成分須達25%,否則禁稱「巧克力」,新制預計111年元旦上路。(示意圖/翻攝自臉書)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曾於民國106年訂定巧克力正名規定,要求只有可可脂、牛乳固形物達一定含量者,才可標示「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以及「白巧克力」,但僅限沒有夾心、沒有內餡的純巧克力,市占率高達90%以上的含餡巧克力卻沒有任何規定,即便沒有可可成分也可稱為巧克力,遊走法令灰色地帶,引發立委批評。

食藥署去年起研議修正規定堵漏洞,今天預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算針對含餡巧克力、半固體或液體巧克力訂出含量規範,並修正含植物油的巧克力名稱規定。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時表示,由於含餡巧克力在各國規定不同,食藥署花了一番功夫找業者、專家開會,決議未來含餡巧克力產品的巧克力含量至少要達到25%,並於品名前標示「含餡」或「加工」等字樣;巧克力含量未達25%的含餡產品,頂多只能註明巧克力風味或以糖果命名。

李婉媜說,過去同樣沒有規範的半固體型態、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如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等,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5%或可可脂至少2%,才可稱為巧克力。

此外,食藥署原本要求添加植物油超過產品總重量5%的巧克力,須標示為「代可可脂巧克力」,但未來將全面禁標巧克力,植物油含量不到5%的巧克力則沿用過去規定,須標示「含植物油」。

李婉媜指出,該預告草案即起展開60天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預定111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視違規狀況開罰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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