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領中國護照被撤銷台籍 抗繳回身分證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學專家邵子平領有中國護照後,因向移民署申請延長來台觀光停留期,被發現在台設有戶籍,遭戶政事務所撤除戶籍並被要求繳回國民身分證。邵子平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告訴,北高行3日裁定敗訴,全案可上訴。

▲法學專家邵子平興訟不願繳回身分證,並請求撤回戶籍註銷的處分,法官駁回。(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邵子平原為中華民國國民,在台灣設有戶籍,也領有國民身分證,同時領有中國護照,日前以觀光簽證方式返台。2019年2月26日,邵男因疾病關係,向移民署申請延長來台觀光停留期間,經移民署查出其領有中國護照一事,因此依法廢止其台灣人民身分,並通知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廢止邵男的台灣戶籍。

戶政事務所審認後,依戶籍法規定廢止邵男的台灣戶籍,另再依法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通知邵男,並請邵男繳回國民身分證,邵男不服,向北高行提起訴訟。

不過法官認為,兩岸目前處於對立且分治的狀態,對民主價值理念的維繫與堅持,存在極大落差,軍職及公務人員不僅應對國家盡忠誠義務,更應遵守法令,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獲取護照及設定戶籍,代表對國籍與身分關係的認同,也與公民權利義務的行使息息相關。

如允許台灣人民在中國設籍或領用中國護照形成雙重身分,且無任何限制,恐將造成權利義務重疊、衝突等情事。審酌兩岸政治現狀,確實可能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甚至造成社會動盪,亦不利戶籍地行政管理,因此制定戶籍法等相關規定目的確屬正當。

而該規定就中國設籍或領用中國護照,除經有關機關認定為特殊考量必要外,明定違反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與其他衍生相關權利,使台灣人民不致產生義務衝突,亦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

又該規定本是源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為處理兩岸關係而形成的特別規定,故效力僅及於在中國設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者,不及於其他雙重國籍身分者。加上且兩岸間存在政治、文化及社會上的差異及歷史因素,顯非與其他國家間的關係所可比擬,故對台灣、中國雙重國籍的國民權利義務應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另該規定使得人民的居住、遷徙權遭限制,最多只是針對在中國設籍的權利,即便沒有領取中國護照,或沒有在中國設籍,也無礙台灣人民出入國境、在中國居住、經商、遷徙、旅遊等,更不會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相關公民權,導致戶籍登記遭註銷。

人民的護照領取涉及身分認同,及與國家間忠誠、信賴關係緊密關連,國家對人民負有照顧及保護的義務,人民在民主政體表達政治意見及享有公民權利的同時,亦應相對負有對國家忠誠的義務。

在目前兩岸對立及分治的現況下,為避免前述權利義務重疊,甚至衝突,戶籍法限制人民在中國設籍或領用中國護照的自由所造成的效果,為人民可自主選擇決定,實無防礙人民在中國居住、遷徙、經商或旅行的權利,與其所欲保護的公共利益相較,並無失均衡或限制過當的情事,自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法官還認為,邵男自稱自1979年起至1996年止,任職於聯合國秘書處,但戶籍法相關規定則是於2003年10月29日始經立法院增訂,顯示邵男所稱,制定前早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的必要,符合不註銷台灣戶籍登記的的說法,實有可疑。

再依函詢外交部對於邵男擁有雙重國籍的情事是否已知,及有無法定「認有特殊考量之必要」等,答案是外交部直到2019年年3月間,經移民署及萬華戶政事務所通知,才知悉邵男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見邵男的主張難以採信。

況且邵男在戶籍法修正施行後,不但沒有於放棄領用中國護照,反又於2018年起,在中國南京市設有戶籍。因此,邵男因違反戶籍法規定,不符合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的例外情形,堪可認定,依法自應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區公所據此廢止其台灣地區的戶籍登記,並請其繳還國民身分證,並無違誤,因此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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