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雷艦案 海軍前司令超過懲戒時效獲判免議

獵雷艦案,監察院去年2月間彈劾海軍前司令陳永康、前副司令蒲澤春,移送公懲會。公懲會認定2人有監督不周之疏失,本應予降1級懲戒處分,但超過5年懲戒時效,判決免議。

監察院移送指出,國防部前核定海軍「康平專案第2階段」投資綱要暨總工作計畫,以國艦國造方式籌購6艘獵雷艦,於民國102至114年度執行,陳永康與蒲澤春核定所屬簽報按廠商需求,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監察院認為,陳、蒲未督促所屬審慎規劃方案,輕忽得標廠商因資本額過低,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足以支撐前後長達12年的獵雷艦採購案,肇致「康平專案」建案任務失敗,影響國家安全至鉅。

另外,時任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長王端仁、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漁業署研究員陳文深,於105年10月7日赴慶富造船公司協調興達漁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言行不當,強烈斲傷行政機關廉明公正形象。

監察院認為,陳永康、蒲澤春、王端仁、陳文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去年2月1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懲會審理後,認為王端仁、陳文深引致社會大眾認為偏袒特定廠商的不良觀感,損害機關形象及政府信譽,判決兩人申誡。陳永康、蒲澤春部分,公懲會認為兩人有監督不周疏失,均應予降1級的懲戒處分。但陳永康及蒲澤春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為102年11月28日,移送公懲會繫屬之日為108年2月1日,已超過5年,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判決免議。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的懲戒處分。同法第56條第3款規定,懲戒案件已逾第20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應為免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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