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指定法官和中央管轄權 損香港司法獨立

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表示,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會損害司法獨立;北京中央若對相關案件行使管轄權,被告將不受香港司法保障,此舉破壞基本法授予香港法院的獨立司法權。

▲中國全國人大日前通過港版國安法草案。圖為北京人民大會堂。(檔案照片/中新社提供)

香港明報今天刊登李國能的投書文章,他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草案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而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日前的「說明」中,表示會遵從無罪推定等香港法律原則,且並未建議讓「港區國安法」可溯及既往,則值得留意。

李國能說,自己想就兩個影響司法制度的問題作出評論。首先,「說明」中列明,香港特首有權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國安案件,他認為這會損及司法獨立。

李國能引述基本法指出,行政長官應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來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基於他們的司法和專業才能,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

他強調,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應由獨立的司法機關決定審理相關案件的法官,不受行政機關干預。特首欠缺挑選法官所需的經驗和專長,而且身為即將在港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特首不適合獨自挑選指定法官。

李國能說,若不接受上述觀點,日後的安排至少應該是:「行政長官挑選這些法官時,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這能確保選人是基於專業和獨立的基礎。」

針對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說明」提及,在特定情形下,北京中央機構可對極少數危害國安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李國能也說,這引起極大的關注。

他指出,北京中央行使管轄權時,這些案件將在中國大陸審理,案件被告則無法享有香港的司法程序保障;即便管轄權只在最例外的情況下行使,但這仍會破壞基本法授權香港法院的獨立司法權。

李國能是香港主權移交後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香港社會有崇高聲譽。北京啟動「港區國安法」立法後,傳出將禁止外籍法官審理相關案件,他當時也曾投書媒體,認為此舉缺乏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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