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勢活動場合台語辱罵陳明文 前立委林國慶判賠120萬元

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前立委林國慶在2018年多次在公開場合,以台語辱罵立委陳明文,甚至在電視、廣播節目上指稱,他涉貪汙案遭判6個月確定,陳明文為此感到不滿,以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提告。本案嘉義地院民事庭審理後,今(23)日經宣判林國慶應賠償陳明文12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出爐,林國慶(右圖)需賠償陳明文(左圖)120萬元。(圖/資料照)

據《自由時報》報導,林國慶在2018年1月間嘉義縣民雄鄉一場嘉義縣長黨內初選造勢會中辱罵陳明文,同年2月又在臉書上開直播辱罵陳明文「垃圾人」,林國慶還在同年3月聲稱,陳明文涉嫌民雄污水下水道弊案「貪污」、「判刑6個月確定」等,陳明文為此提告。

陳明文主張,之前涉及民雄污水下水道案,圖利罪的部分台南高分院維持無罪判決,但洩密罪的部分則改判6個月,此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在2018年12月駁回確定,但林國慶在此案尚未判決確定前,竟然想以不實言論抹黑、辱罵他,為此陳明文對林國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求償200萬。

嘉義地院今日認為,林國慶的行為已經侵害陳明文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不過精神慰撫金以120萬較為適當。判決出爐後,目前林國慶仍未公開回應,不過他過去被起訴時,曾說「公道自在人心,感謝檢方站在陳明文的立場,讓司法制度再次重創,傷害司法尊嚴,我只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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