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加拿大暫停引渡協定 香港官員:政治凌駕法律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天批評,加拿大政府暫停執行與香港簽定的移交逃犯引渡協定是「政治凌駕法律」的作法,加國要向世界解釋「為何容許逃犯不用負上法律責任」。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圖/翻攝自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

李家超在商業電台節目說,要打擊跨境嚴重犯罪,就必須有移交逃犯機制,這是聯合國所規以及大家同意的,而港、加引渡協定處理的都是嚴重逃犯,例如毒品、槍枝或嚴重傷人案,平均每年移交一、兩名逃犯。

他表示,引渡協定本著打擊犯罪案出發,若因「政治凌駕法治」,加拿大政府要向法治解釋、也要向世界解釋,「為何容許逃犯不用負上法律責任」。

李家超說,「所以我們非常反對,亦非常失望」,加拿大沒有履行社會、國際責任。

針對香港實施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加拿大宣布暫停執行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引渡協定,以及禁止向香港出口敏感軍用物品。

根據香港律政司資料,香港目前與19個國家簽定移交逃犯協定,包括加拿大、澳洲、捷克、芬蘭、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韓國、馬來西亞、荷蘭、紐西蘭、菲律賓、葡萄牙、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和美國。

移交逃犯協定主要針對刑事罪行,不包括政治罪行。

以香港與英國簽定的協定為例,其中規定移交逃犯為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12個月或以上,或可判處更嚴厲刑罰者,具體罪行有謀殺、惡意傷人、侵犯、性侵、猥褻侵犯、綁架、藉欺騙取得財物或金錢利益、勒索、處理和接受贓物、盜用公款、公司董事及其他職員作虛假陳述等。

協定規定,若屬政治或軍事性質法律罪行,又或因為種族、宗教、國籍和政治意見等而被檢控者,不得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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