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細則令台政治組織配合 違反罰38萬還祭刑責…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特區政府依據「港版國安法」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6日舉行首次會議後,港府晚間發布消息,稱已就《實施細則》刊憲,明(7)日生效。《細則》除羅列秘密警察7大極權外,還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配合,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與罰款!

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法時,所行使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港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中國人大常委6/30通過港版國安法,條文曝光後,引發各界抨擊。(圖/翻攝自新華網)

值得注意的是,《細則》第5條規定「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其中明白規定,香港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條文近一步指出,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約新台幣38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實施細則中賦予秘密警察的其他極權,還包括「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以及「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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