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的受益人該怎麼填寫? 保險專家:不要只寫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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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Money錢

你的壽險受益人是誰?

一般人的壽險受益人通常是明確地指定一個人,例如配偶,或一組人及各人之受益比率,例如父親50%、母親50%。這種明確指定的方式,簡單明白,比較不會有爭議。

但是,有些人基於各種理由,選擇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這種不確定的指定方式,由於遺族都不懂民法,極易引起爭議。在一些個案中,不乏被保險人的家屬為了爭奪理賠金,傷了和氣,甚至大打出手。

最好避免指定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是一個複雜的民法概念,許多人搞不清楚。誰是「法定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即被繼承人的子女等「從己身所出之血親」。養子女也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民法採男女平等繼承主義,女子不問已嫁或未嫁,皆有繼承權。

第二順位為父母

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為養子女,而收養關係仍存續中,則養父母有繼承權;本生父母無繼承權。

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

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除同父同母外,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與養子女,均為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為祖父母

第四順位繼承人為祖父母。如果被繼承人為養子女,而收養關係仍存續中,養父母的父母有繼承權。

基本上,我國民法之遺產繼承人,均為法定繼承人;以上林林總總這一大堆人,都是法定繼承人。夠複雜了吧!

配偶係當然繼承人

另外要注意,配偶有相互繼承權,具有特別地位,係當然繼承人,得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為繼承。如各順位血親繼承人倶無時,配偶即單獨全部繼承。

遺產繼承人之順位非常重要,先順位無人繼承時,後順位繼承者方得繼承;也就是說,有先順位繼承人時,後順位繼承人即不得繼承。例如第一順位有子女繼承,第二順位的父母就不得繼承。

繼承人之應繼分

民法規定,同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各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與配偶均分。

第二順位父母: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得2/3,其餘1/3按人數均分。

無以上第一到四順位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個案應諮詢法律專家

本文不是在探討民法問題,而是藉著介紹民法有關繼承的一些規定,協助大家瞭解法定繼承人的複雜性。民法與親屬及繼承相關的條文眾多,以上所述僅為概論,個案應諮詢法律專家,尋求法律專業意見。

總結而言,建議在填寫壽險受益人時,儘量避免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免給自己家人及保險公司增加困擾!

原文請瀏覽臉書「職場貴族」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simonlin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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