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被慣老闆騙了! 試用期間做這兩件事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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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Money錢

現在有愈來愈多的社會新鮮人在畢業後卻找不到工作,產生了畢業即失業的現象,好不容易找到工作,老闆卻說有試用期,試用期除了半薪還沒有勞保健保帳,得要過了試用期才會有正職,結果在試用期快結束前,老闆卻說你不適任便解雇你,要你打包回家,這樣真的合理嗎?

這樣絕對是不合理且違法的!!

勞動部對試用期有進行過說明,雖然勞動基準法內並未規定試用期的概念,但並未禁止雇主與勞工間約定試用期,雖然名義上是試用期,不過雇主與勞工談好工作內容並簽訂勞動契約後,勞工就等於正式開始上班,一切的規定都需要按照勞基法。因此在與雇主談試用期時,需要將詳細內容談妥,無論是工作內容、工作項目、上下班時間、薪水、請假規定、勞健保等等都需要按照勞基法規定寫進勞動契約內。

所以像是雇主表示因為是試用期所以薪水會減半或是強迫要假日上班等等都是不行的,這樣的要求或規定都是違法勞基法的,所以社會新鮮人們在找工作面試時,千萬要注意這個部分,不要輕易被慣老闆給欺騙了。

假如雇主在試用期快結束前跟你表明不適任所以要解雇,這樣是可以的嗎?

如同前面所說,試用期仍適用勞基法,因此在解僱員工方面也需要依法實施,勞基法第11條規定,除非有發生下列情況,否則雇主不得隨意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例如公司要歇業、虧損、業務性質改變,卻無其他工作可安排,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而雇主若表明不適任,就直接要趕你走,需要有證據來證明員工在工作上的確是有無法完成或是造成公司損失等情況,否則不能單純以不適任工作當理由就直接解雇員工。

勞工如果發現雇主有違反勞基法規定,隨意解僱自已時,除了可以直接向當地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申訴之外,也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其申請「調解」或「仲裁」。甚至可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訴或檢舉,來讓這些可惡的慣老闆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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