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撞死人無罪?法官:8米距離來不及煞停、依速限也無法

記者蘇怡璇/宜蘭報導

去年7月份,宜蘭發生一件死亡車禍,曾姓騎士自摔後遭後方超速直行的楊姓騎士撞上,曾男送醫不治,楊姓騎士最後被檢方依照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法官認為楊男煞車需要1.6秒的反應時間,換算距離是22.22公尺,事發兩車僅距離8公尺,就算依速限行駛也避不開死者,最後判楊男無罪。

▲車禍發生後,警方會在現場丈量車禍圖。(示意圖/與案件無關)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根據行車記錄器以及現場照片認為,當時曾姓騎士還沒騎到交叉路口中心處就提前左轉,摔倒時滑到楊男的車道,第一曾男未禮讓直行車(楊男)先行,接著依據引用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的反應時間,曾男騎乘機車提前左轉又傾倒後,至少需1.6 秒始能做出反應煞車或閃避。

以肇事地點之速限每小時50公里計算,後方楊男所需之煞車距離為11.57至14.05公尺,而1.6秒之反應距離為22. 22公尺,換句話說楊男若依速限行駛,則必須於33.79至36.27公尺前發現被害人機車已失控左倒,並開始緊急煞車,方能避免車禍發生。因此依行車紀錄器推算,楊男可能超速,但即便依速限50公里行駛,也難以防範撞擊發生,故縱使被告超速行駛,仍與本件肇事無相當因果關係認定楊男沒有過失,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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