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一廣場/黃偉哲不該助馬國女國賠?不懂法律別歪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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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揚銘

先科普一個法律觀念:協助國賠申請的程序,跟同意支付國賠是兩件事一個行政;一個是司法。

馬國女大生在台受害,家屬在馬國表達若不判死就要求引渡,並希望請求國賠。尤其在國賠議題上,台南市長黃偉哲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達會協助馬國家屬申請程序,立即引發網路上正反對立意見。

贊成國賠的一方認為路燈不亮促成殺機,且台灣警方受理報案上確有瑕疵。但反對國賠的一方則認為,凶殺案與當地基礎設施根本無關,即便燈火通明處也會發生治安事件,兇嫌的家屬才應該負賠償責任。

▲黃偉哲市長聲援勵馨基金會,響應「我要夜行權」活動。(圖/作者提供)

其中也有部分網友抨擊黃偉哲為何要幫助馬國家屬申請國賠?難道市長認為市府有錯在先?更有法律人跳出來評論,認為台南市長協助對方申請,幾乎等同要求市府下屬機關認賠。筆者認為這些說法的邏輯過度跳躍,也有違法務部在2018公布的〈加強犯罪配害人保護方案〉意旨,更完全忽略我國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簽署方。

首先,協助國賠申請的程序,不等於同意支付國賠。國賠的認定有法律定之,其中也要經過對案件調查與訴訟的程序。目前梁姓兇嫌如何犯案、判處何罪都還沒有明確結果,就把台南市長對馬國家屬在程序上的協助,當作政府同意國賠,這根本是邏輯滑坡,而且罔顧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市長協助家屬在申請程序上的行政,究竟有何不可?根據法務部在這兩年公告的〈加強犯罪配害人保護方案〉及宣導,其中明白要求「外籍人士或旅外國人被害案件」,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協助。換言之,即便受害者家屬是外國人,政府也有責任協助他們了解相關法律及程序,輔導受害人循正確的法律程序伸張正義。

黃偉哲做為案發地方政府的首長,依據中央要求,幫助受害者家屬了解法律與程序,這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即便是國賠申請程序也應該要讓對方了解。就像發生天災,農民能不能向政府申請補償,要看符不符合要件,但政府不能一開始就拒絕讓農民申請,甚至連申請補償的程序都拒絕說明,這不是法治政府應有的心態。

此外,中華民國在2009年由馬英九總統正式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為國際人權兩公約的簽署方,根據該公約的精神,任何人在締約國的境內,其公民與政治權利不應被歧視。所以法務部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原本是採取國際互惠原則來保護外國被害者,但自從兩公約簽署後,這部法律的保護對象不因國籍而有差異,2018年更訂出明確措施,要求主管機關依據自身權責提供協助。

易言之,馬國受害者家屬跟新北市八仙樂園塵爆的家屬、台中市路樹倒塌的受害者家屬一樣,都有權依法申請國賠審理。筆者也必須強調,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國賠的支付與否不會因為地方首長的態度而變,必須依據事實與要件來判定,其中有嚴謹的法律過程,請大家體諒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也請法律人更該尊重法治國原則中的依法行政,不要用跳躍的邏輯來賦予地方首長同意國賠的權力。

《作者簡介》張揚銘,公務員,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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