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肉原產地標示上路 台南衛生局地毯式稽查3天全數合格

記者洪正達/台南報導

豬原料原產地標示新法上路,為讓消費者清楚辨識豬原料原產地及保障肉品安全,臺南市政府元旦假期派員至本市傳統市場、大賣場、便利商店、早餐店、小吃店、速食店及餐廳等場域查核業者販售或使用豬原料標示原產地之情形,元旦3天連假共查核1160家次,豬肉產品1318件,結果皆符合規定。



▲台南市衛生局元旦連假進行稽查,目前尚未有違規情形出現。(圖/台南市衛生局提供)

衛生福利部公告散裝食品標示新規定、包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之產品含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於產品外包裝上以中文標示豬原料原產地,讓消費者方便辦識與安心選購。市府今年已納入查核重點,業者若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5條規定,按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則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務必依販售或使用豬原料之實際產地標示,以免違法受罰。



       
▲衛生局除稽查市場外,也稽查餐廳業者。(圖/台南市衛生局提供)

市長黃偉哲呼籲食品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產品,購買豬原料產品應注意產品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並保留交易憑證及其相關文件,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選購豬原料產品或用餐時,應注意其原產地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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