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魔人吃癟 法官撤銷3千元罰單:「假正義」自己也違規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遭人檢舉進入隧道時沒開大燈,挨罰3000元,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發現,檢舉人竟然是以「手動」方式,調整行車紀錄器刻意跟拍,認為檢舉人的違法行徑不亞於陳男「為杜絕此類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破壞交通法秩序」者,不採用行車紀錄器畫面,判決原處分應撤銷,可上訴。

▲法官痛批「正義魔人」為了拍到民眾違規紀錄,自己也違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陳男於2020年4月28日上午,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新店隧道時,遭人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隧道內未開亮頭燈」,並被國道公路警察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陳男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強調,同一違規行為在他駕車行經碧潭隧道時,已經裁罰在案,顯然有民眾故意跟車,「間隔1分鐘」連續舉發,實有違比例原則,原處分不合理,應予撤銷。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反駁,陳男沒有依規定開頭燈的違規事實明確,縱使檢舉民眾也有違規情事,應另行裁罰,因此原處分並無違誤。

不過審理期間,法官發現,原本檢舉人和陳男的車子同行,但檢舉人看到陳男沒開頭燈後,竟以「手持」操作方式,將原設置在前擋風玻璃的行車紀錄器,轉向左側陳男駕駛的車輛之內側車道,且刻意調整車速,使得行車紀錄器得以「跟隨」陳男。待陳男的車子經過檢舉人車子後,檢舉人再將鏡頭轉回車頭方向,以此先後在碧潭、新店隧道2次檢舉陳男違規。

因此法官發函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大隊,詢問檢舉人拍攝工具為何?又如何「轉向」操作?雖然第九大隊函覆檢舉人拒絕說明,但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便可知,應為檢舉人以「手持」方式調整鏡頭,當時檢舉人自己也正行駛於公路上,實已構成有礙駕駛安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同屬違規,明顯不法。

法官認為,檢舉人為取得影像,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所生之危險,不亞於陳男的違規行為,違背法定程序的程度甚為嚴重,為杜絕此類假「正義」為名,行「魔人」之實,破壞交通法秩序,當有禁止使用該項證據的必要。

因此,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就個人基本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恆諸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認應排除其證據力。因此,查無陳男有任何違規事證,原處分3000元罰鍰與1點違規點數部分都撤銷,全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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