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女兒半年內2度中風失智 7旬母擁千萬資產拒撫養

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陳姓女子半年內接連中風2次,生活不得自理,全仰仗前夫照料,於是給擁有千萬資產的母親聲請給付付扶養費,此外,前夫也向母親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儘管陳母出庭時,辯稱自己已經77歲,無力照顧女兒,但法官查出,陳母的房產、現金、投資型保單加總超過1千萬元,因此判陳母每月應給付女兒5千元直到女兒過世為止,另外償還給女兒的前夫10萬元。

陳女主張,自己曾與前夫結婚6年多,育有1女,自己酒駕判刑入獄,在前年6月出獄不久,便在6月與11月間兩度中風併發失智,失去工作能力,日常生活需要人照料,名下並無財產,已達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於是向對她有撫養義務的母親請求每月給付2萬1674元撫養費。

前夫則主張,陳女出獄後予以她援助,讓她住在家中,而從陳女中風後到同年12月31日,陳女所有的生活、醫療、撫養費用全由他代為支出,因此向陳女的母親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17萬2346元。

陳母出庭時則表示,自己已高齡77歲,長年無工作,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因健康狀況不佳致生活必需支出較高,存款顯難以長期支應未來自身生活,目前僅依靠名下基金每月配息及老人年金每月3822元收入維生,自己僅能勉予維生,請求法官免除她對女兒的撫養義務,也一併請求法官駁回前女婿的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告訴。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審理時,發現陳母有房屋2筆、土地2 筆、汽車1 輛,財產總額3百多萬元,另外又有數個銀行帳戶,共計約1千多萬元存款,還有2筆投資型保單,認為陳母的經濟狀況並非無撫養能力,更何況她拿出購買眼鏡收據、汽車燃料使用費等支出單據也非固定花費,因此不予採信陳母說詞。

法官根據,陳女目前住在老人長照中心,相關生活需要、領取社會補助、陳母年齡、扶養能力及財產狀況後,判陳母每月應給付5千元給女兒;另外陳母需給付10萬元給前女婿,作為代墊的醫藥費款項。全案可上訴。

▲法官判擁有千萬資產的母親應撫養中風的女兒,每月給予5千元撫養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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