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董座商業策略涉違法?東洋遭重罰2.2億:將提行政救濟

記者戴玉翔/台北報導

東洋(4105)今(12)日被公平會委員會議認定,與台灣大塚製藥公司及美時化學製藥公司,就大腸癌用藥涉及聯合行為案,重罰東洋公司2.2億,美時公司則被處罰6500萬元罰鍰。對此,東洋發布聲明表示,將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東洋(4105)今(12)日遭公平會重罰2.2億。(圖/記者簡浩正攝影)

東洋聲明全文如下:

一、 台灣東洋與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4日簽署經銷協議取得其「復癒膠囊」之獨家代理權之事,被外界質疑有聯合行為,自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案以來,台灣東洋全力配合調查。為釐清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台灣東洋主動委請第三方專家學者就內部現有資料進行分析,專家學者檢視後皆認為台灣東洋該商業行為實屬合理商業策略,並陸續提交專家意見書供公平會審酌。

二、 東洋公司深入檢視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後,亦認為上述商業行為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並無涉及聯合行為。對於公平會今日之處分,將於收到處分書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公司商譽及股東權益。

三、 本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裁罰之聯合行為,違法行為係於2008年到2009年間,由時任台灣東洋董事長林榮錦所決定的商業營銷模式,惟目前台灣東洋經營團隊就台灣東洋現保存之相關文件對前董事長林榮錦十多年前的決策過程、商業往來談判內容,尚難以全盤知悉,如今公平會裁定前董事長林榮錦決定之商業營銷模式係屬違法,台灣東洋待收到正式處分決定書後,將偕同律師檢視處分決定書中所依據之事證及文件,評估前董事長林榮錦當年決策過程、商業談判往來是否涉及損害公司權益,若其中確有涉及不法情事,本公司將對林榮錦先生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

四、 東洋公司曾依法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就當時參與簽署經銷協議之決策者釐清疑義,但未獲置理。且就台灣東洋對於本案調查期間可能影響公平會本案處分決定之諸多不實檢舉資料,屢次向公平會申請閱覽完整卷證資料,惟卻僅獲准閱覽部分資料,致使台灣東洋無法提供完整陳述意見,以供公平交易委員會審酌,進而釐清本案所涉諸多疑義。台灣東洋對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今日之處分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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