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司法侵害人權與自由 行政院修正《國賠法》放寬申請條件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並放寬國賠要件,未來法官、檢察官行為侵害到人民權利與自由,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除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外,若遭免職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民眾也可請求國賠。

▲行政院會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並放寬國賠要件。(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國賠法自1981年7月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開放山林」政策,於2019年12月18日修正部分條文外,其餘條文皆未曾修正。為使本法與時俱進,這次通盤檢討國家賠償制度後予以修正(現行條文17條,修正後共43條),除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等,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外,亦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以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

法務部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為健全法制並使國賠法與時俱進,因此通盤檢討修正國家賠償制度,國賠法現行條文共17條,未分章,修正後將達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附則等4章。

法務部表示,國家賠償法這次修正主要針對國家賠償的賠償要件及程序修正,重點包括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之內涵;修正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增訂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完備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的相關程序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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