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謙2度逃死完整理由曝光 「盤點存貨」清查有教化可能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犯下華山分屍命案的兇嫌陳伯謙,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更一審皆判無期徒刑,雖然理由不同,但都讓陳伯謙得以免死。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完整理由出爐,法官認為雖然陳伯謙所為令人髮指,至今還狡辯犯行,應選擇量處死刑,但經逐一檢視後,仍可教化,「僅能」就所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選擇量處無期徒刑,並依法褫奪公權終身。

▲高等法院認為,陳伯謙有教化可能,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僅能選擇予以無期徒刑。(圖/資料畫面)

高等法院更一審將原審認定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他上訴駁回。

法官認為,死者在一時間內遭陳男強制性交殺害,原判決認定事實容有瑕疵,又依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乘機性交須被害人係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被害人固有飲酒,然無法證明業已達不知或不能抗拒的程度,原審認被告原係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而對被害人乘機性交部分亦有不當,應予撤銷改判。 

法官認為,陳男至今毫無悔意,還想出版「變態殺人魔自白」一書來營利,又犯行極端惡劣,對被害人家屬形成無可彌補之傷痛、恐懼,完全無法寬恕,本應選擇量處陳男死刑,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但實務上,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如考慮科處死刑,應逐一檢視,以類似「盤點存貨」的縝密思維,具實詳細清點,使刑罰裁量盡量符合憲法要求,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所應遵守的比例原則。也需就犯罪行為人有無教化、矯正的合理期待及可能性,盡量蒐集客觀資料。

因此法院委託台灣司法心理學會對陳男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為,陳男具有「中度」矯治、再社會化、「低度」再犯的可能性。制度上可以藉由矯正機關施予個別心理治療、團體心理治療、生命教育課程,擬定心理治療計畫施予矯正治療。

另宥於事實審法院實質受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拘束,陳男所為雖令人髮指,犯後至今仍狡辯犯行,還憑空捏造幽靈人口,顯見毫無悔意,亦屬公政公約所稱「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但依最高法院見解,僅能就陳男所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選擇量處無期徒刑,並依法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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