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侶認識不到四天就做愛 老媽怒提告:我女兒身心障礙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小情侶認識不到四天就「初」嘗禁果,蘇姓男子(22歲)與女高職生(18歲)於今年五月透過朋友介紹認識,進一步交往出遊,第四天就相約在高職生家裡發生關係,沒想到被高職生的媽媽發現,氣得告蘇男性侵。但檢方依小情侶親密合照、對話,判蘇男不起訴處分。

床照(圖/攝影者joe jukes, flickr CC License)

▲示意圖。(圖/攝影者joe jukes, flickr CC License)

根據《聯合報》報導,蘇男與女高職生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交往三天內就多次出遊。蘇男傳訊息「寶貝如果跟我做那種事你會害怕嗎?想跟我的寶貝一起睡」邀約女高職生發生關係,沒想到隔日女高職生就以父母不在家為由,邀蘇男到家裡赴約,蘇男再次詢問女方意願後,女方回答「好」後,兩人便一起洗澡發生性關係。但沒想到女生媽媽回到家,看見門口有雙男鞋,便衝到女兒房門「抓人」,帶著女兒到派出所提告。

高職生母親表示女兒有身心障礙,蘇男藉此機會性侵。高職生也供稱過程中有說「不要」,但也承認是自己叫蘇男來家裡。檢方調查,根據蘇男提供的兩人對話、親密合照,加上蘇男表示不知道女方為身心障礙,並且過程中都經過女方同意,最終檢方認定罪嫌不足,判蘇男不起訴處分。(整理:實習編輯林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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