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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律師:三個裁判打臉高虹安貪污脫罪的異常與雙標

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6日宣判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台灣高檢署研議提起上訴。此案引發廣泛討論,黃帝穎律師說,最高法院及高院三個裁判打臉高虹安貪污脫罪的異常與雙標。

高虹安涉貪助理費二審改判無罪引發討論。(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高虹安涉貪助理費二審改判無罪引發討論。(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黃帝穎律師表示,高院特殊法官以「助理費是立法委員補助費」異常罕見見解,為高虹安貪污除罪,但三個裁判打臉高虹安貪污脫罪見解,分別是最高法院今年最新判決、顏寬恒案高院判決及與高虹安同一個法官曾認定民代助理費是公款的刑事裁定,凸顯高虹安貪污脫罪的異常與雙標。

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穩定見解民代助理費是公款,打臉為高虹安量身定做脫罪的「立法委員補助費」異常見解。黃帝穎律師列出:

1.最高法院今年最新判決見解維持民代助理費是公款見解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

該助理費用係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受領人為該公費助理,屬為公費助理因執行助理職務而取得之薪資報酬,非議員之個人薪資或實質補貼,不存在該等費用係「由議員支配」或「總額分配」之概念。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圖/翻攝自黃帝穎律師臉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圖/翻攝自黃帝穎律師臉書)

2.高院在顏寬恒貪污助理費判決維持正常助理費公款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113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本旨,乃係為使個別委員對於立法議事之影響力將更強化,及加強選區服務工作,以因應委員問政需要,故國會公費助理並非委員之實質薪資,必須委員已實際遴用助理,始得依上開規定支給助理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113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圖/翻攝自黃帝穎律師臉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113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圖/翻攝自黃帝穎律師臉書)

3.高虹安案高院同一法官過去認定民代助理費是公款的裁定,明顯雙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

議員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更非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至納入私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圖/翻攝自黃帝穎律師臉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圖/翻攝自黃帝穎律師臉書)

黃帝穎律師說,高虹安貪污脫罪見解明顯異常且雙標,違反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應難維持高虹安貪污無罪。

#高虹安涉貪汙二審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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