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警官小吃部消費辯「拿肉粽」遭記過不滿 法官鄭重打臉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台南善化分局日前在臨檢八大場所時,查到一名二線二星的彭姓警務員也涉足其中,事後遭到記過處分,彭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當庭向法官辯稱自己是去「拿肉粽」遭到法官打臉不採信,因此判他敗訴。

▲彭姓警務員去小吃部辯稱是「拿肉粽」。(圖/Pixbay)

判決指出,2020年9月11日當天,善化分局展開轄區八大場所臨檢勤務,由港口派出所所長帶隊進行,一到勤務規劃的小吃部時,有員警發現一名男子匆匆忙忙到停車場準備取車離去,上前盤查後,發現該男並無犯罪紀錄後就讓他離去,但幾天後分局進行資安稽核時,發現該男就是分局後勤科的彭姓警務員,案經政風室調查後,認定他已涉足不正當場所,依法記過處分‧

但彭男遭到記過非常不滿,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供稱自己接到朋友來電才去小吃部「取肉粽」,又說自己沒有進到店裡,當時只不過是在停車場等人就遇到臨檢,他第一時間想說不讓人誤會才會匆忙離去,認為市警局祭出得處份已擴大解釋營業場所的範圍,直接認定他在停車場等於涉足不正當場所,無憑無據應撤銷處分。

案經高等法院審理後,台南市警局主張彭男被查獲的小吃店是在鄉下一處很偏僻的位置,而且鄉下地方不若都市尋覓車位困難,加上小吃部附近的路邊甚至是前門都可以停車,為何還特別將車輛停妥在店旁的停車場還不被人驅趕?再加上彭男曾在2014年間就有被查獲相同的行為,因此祭出懲處,再者,依經驗法則,認定他涉足不當場所應屬於合理的範圍。

法官在審酌兩造說詞後,認定彭男的「聲稱」拿不出電話或對話紀錄佐證,再根據當時前往稽查的3名員警供詞,表示看到彭男當下,的確因看到警車才從後門匆匆離去,且也沒有其他正當理由,行為及動機可議,合理推斷彭男也在店裡消費,因此不採信彭男說詞,判他敗訴,但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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