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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折損國軍將士!夏學理諷:法官一字0.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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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夏學理 臺師大教授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圖/翻攝自花防部粉專)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圖/翻攝自花防部粉專)

原本「好山、好水、好無聊」,是用以形容入夜後的花蓮,相當缺乏夜生活的消費場域。然花蓮地方法院與花蓮高分院的「驚天一判」,瞬間讓「好山、好水、好無聊」的花蓮,因為「2,880」元餐費案,而變異為「好山、好水、好嚇人」的花蓮!

「2,880」元餐費案,讓一個少將被處以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同時,還連帶的對該名已退休少將,追討他自2015年案發以來的全部薪資,也勾銷了他的終身俸。同案的另一個上士,則被處以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如此罕見之「重刑」,對比「2,880」元餐費,怎可能不讓人投以關注眼光?閱畢判決全文共3萬7仟餘字後,筆者深感:若與「繳回之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80元」的沒收款項相除,則法官的字字珠璣,個個僅值0.077元!(https://taiwanopendata.com/law/1TtE6mPq217q1242P0Er1AAJ9A5NW1.html)瞬時之間,「好山、好水、好無聊」的花蓮,又教人感到用詞其實適切。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操演情形(圖/翻攝自花防部粉專)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操演情形(圖/翻攝自花防部粉專)

「2,880」元餐費案的不可思議處,係在於其中「並沒有任何一人」,將「2,880」元放進口袋、中飽私囊。而只有3名被認為「應付餐費」而未付費的軍眷(一母二子),因為被處刑的少將「強烈建議」其防衛指揮部指揮官,以「演習有功單位團體加菜金」,取代「主官行政費」,為3名軍眷代付餐費,即遭司法機關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認定被處刑的少將與上士,「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易言之,調查局、地檢署、花蓮地方法院,以及花蓮高分院咸認:3名軍眷「應付費而未付費」,且「宴請」應以指揮官之「主官行政費」項下支出,而不得以「演習有功單位團體加菜金」核銷。因此,乃對「強烈建議」以「加菜金」代為支付3名軍眷餐費的少將,以及負責核銷的上士處以重刑。然如此迅猛的拍板定案,難保不是「驚天之舉」!?

試問:該「海產餐廳」既非以「人頭」計費,則法官何以能只是因為有3位軍眷在座,就以(5,760元餐費總額÷6人)×3 人=2,880元》的「算式」,認定該3位軍眷,必須承擔一半,亦即2,880元的餐費?法官又是如何據以認定:「女士與孩童」的食量,會與三位「成人軍官」一樣多?其次,此「驚天一判」帶來的恐怖效應是:「職務宿舍」裡的水電瓦斯、生活用品,同住或暫住的「眷屬」,應否平均付費?「眷屬」若同搭公務車,應否平均付費?「眷屬」陪同前往外地出差過夜,應否依人數平均分攤「房費」?設若「以上皆非」,則花蓮地方法院與花蓮高分院的「硬性」平均分攤「算式」,究竟是建立在哪個法理邏輯之上?難道,法官的心證就不能夠是:事實上,指揮官只是宴請了兩位軍官,而「一母二子」的軍眷,也只是與其夫/其父,「共食/代食」了其中三分之一的餐宴而已?!

若要嚴肅論究《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則司法機關或應認真關切,有一個在網路上被爆料近半年的大案:「某上市電子公司獨董、某國立大學前管理學院院長,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對在職專班學生強徵財物,要求匯入私人帳戶交換修課學分,隱匿收支帳目,涉貪污瀆職,業務侵占,規避採購法、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圖利特定廠商」,而此滔天大案,是不是更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立法意旨!?

夏學理教授在臉書粉專上表示,見此「驚天一判」路見不平(圖/翻攝自夏學理教授部落格)

▲ 夏學理教授在臉書粉專上表示,見此「驚天一判」路見不平(圖/翻攝自夏學理教授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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