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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才知買到凶宅…他氣炸索賠!網搖頭曝:前屋主要賺翻了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網友分享多年後才知買到凶宅,詢問是否能索賠。(示意圖,非當事物件/PIXABAY)

▲網友分享多年後才知買到凶宅,詢問是否能索賠。(示意圖,非當事物件/PIXABAY)

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上PO文分享,多年前以行情價買房,之後想要出售後,才得知這間房竟是間凶宅,讓他氣得詢問是否能向賣方索賠。對此,不少網友則反問原PO:「願意原價退回房屋嗎?」、「前屋主原價收回再補賠償金都賺」。

原PO先前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 買房賣房攏滴+」發文,透露自己以當時行情價買房,多年後有意將房子出售,卻意外發現過去曾有租客輕生,自己竟是買到一間凶宅,詢問:「還可以向前賣方索賠嗎?」

PO文一出,隨即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建議原PO提告,「告他」、「可以提出告訴」、「應該用告的」、「仲介沒告知也可以一併告」,也有網友笑稱「鄰居口風真緊」、「沒找鄰居聊」、「鄰居是不是也擔心說了會影響到他們自己的房價」。

由於原PO沒有說明房子到底是買了幾年,因此內行人就提醒,「超過五年就不能求償了」、「多年是幾年?民法365條瑕疵擔保自取得5年內得主張」、「住那麼多年,都沒事,而且民法上有時效問題,想索賠很困難的」、「看年限的請求權及追訴有所不同;分別主張瑕疵擔保、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詐害債權等,舉證責任跟構成要件不同」。

另外,有網友表示,若原PO提告,基本上可以解約或折減價金,「但是過了這些年房價都大漲了,如果前屋主願意原價買回,你願意嗎?」、「前屋主一定很樂意現任屋主趕快把房子原價返還」、「你原價退屋,前屋主應該是秒收」、「多年前的原價,前任屋主應該樂意買回」、「如果我是屋主,我很樂意直接照原價收回」、「屋主表示原價買回這幾年住的送他不跟他收租金」。

依內政部函釋,凶宅的認定需要符合3個要點,包含凶殺或輕生死亡、發生地為專有部分、事件發生在賣方持產權期間,3大要素缺一不可,但凶宅中並不含病死、意外死亡、老死等自然死亡;此外,若凶殺、輕生發生於公共區域,如騎樓、中庭等公共設施等,亦不構成凶宅條件。

據《好房網》報導,律師蔡志雄解釋,法律上對「凶宅」並沒有明文解釋,一般是採用內政部2008年7月發布的函釋,從函釋定義上來看,在賣方持有人轉換後,新賣方持有期間未發生凶殺或輕生等刑事案件,則不需要扛應告知義務;但這屬於灰色地帶,因為法官在裁判時,仍會細究屋主是否知情凶宅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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