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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壇大姐大陳盈潔恐面臨坐牢3年2月 無罪變有罪判決關鍵理由出爐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盈潔被控教唆偽造本票案,從一審到更二審,判決結果通通不一樣,一度還獲判無罪。(圖/資料畫面)

▲陳盈潔被控教唆偽造本票案,從一審到更二審,判決結果通通不一樣,一度還獲判無罪。(圖/資料畫面)

台語歌壇大姊大陳盈潔被控教唆大姊陳乃嘉,未經同意在本票上偽造小妹陳郁心的名字,向邱姓友人借款280萬元。全案纏訟多年,陳盈潔從有罪變無罪又變有罪,刑期還變重到3年2月,讓不少人問到底發生什麼事。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理由出爐,認為陳盈潔給了大姊心理壓力,使得大姊答應幫忙偽造小妹簽名,確有教唆,因此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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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綜觀歷審判決,可以發現關鍵之一在於陳盈潔是否給予壓力,要求陳乃嘉幫忙偽造簽名?陳乃嘉是否出於自願?不同認定使得判決結果皆有不同。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陳盈潔有教唆陳乃嘉,在未經本人同意下,於本票上偽造陳郁心的簽名。陳乃嘉因此被判刑1年7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陳盈潔則被判刑3年2月。案件上訴二審。

根據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法官認為,當時陳盈潔有給陳乃嘉心理壓力,但因是邱男要求,導致姊妹發生爭執,最後陳乃嘉自己決定簽名。再由陳盈潔與檢察官的前後問答,顯見陳盈潔是在意氣用事下認罪,無法以如此賭氣式的答覆,反推有教唆偽造之故意及犯行。因此判決陳盈潔無罪。

不過案子到了更一審,法官認為,陳乃嘉反對以陳郁心的名義簽本票,因此和陳盈潔發生爭吵。是陳盈潔加諸言語、情緒等心理壓力,使得陳乃嘉最終有偽造之犯意,還為了維護陳盈潔,在一審時自陳是她自己要簽的。種種事證明確,因此撤銷二審判決,判處陳盈潔1年8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並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邱姓友人支付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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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更二審則認為,雖然陳盈潔辯稱,僅對陳乃嘉有情緒性言語,並無教唆偽造之意,但依證人證述及卷內客觀事實,認定陳盈潔的說詞不足採信,確有犯罪,因此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陳盈潔3年2月有期徒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3萬餘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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