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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超速撞死單親爸!國民法官判7年2月「中度偏高」刑 理由出爐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國民法官皆認為,李男是基於玩樂心態酒駕,家庭支持系統薄弱,更生機率低,依法判刑。(圖/資料畫面)

▲國民法官皆認為,李男是基於玩樂心態酒駕,家庭支持系統薄弱,更生機率低,依法判刑。(圖/資料畫面)

男子李佳修無照且酒駕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行政院前地下道,撞死王姓單親爸爸,被依酒駕致死罪起訴,也成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北院28日宣判,判處李男7年2月有期徒刑。理由曝光,主要是國民法官認為,李男不符自首要件,且為基於玩樂因素酒駕,時速近100公里嚴重超速,家庭支持系統薄弱,更生機率低,刑責為法定刑幅度內中度偏高。

根據判決,國民法官依李男自白,及檢察官提出的各項事證、物證,認定李男有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犯行。雖然李男及其律師主張適用自首要件,但國民法官綜合現場員警證述、密錄器影片等,認定李男雖然在現場向員警坦承酒駕且肇事,但員警依其辦案經驗、現場另一曾姓少年之陳述、李男渾身酒氣等情狀,合理懷疑李男涉犯酒駕致人於死犯行,與自首要件不符。

另國民法官認為,李男是基於玩樂的心態酒駕,且當時時速將近100公里,恣意馳騁在台北市市區道路,致死者橫遭剝奪寶貴生命,對死者家屬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因此認定李男犯罪手段惡性重大,危害甚鉅,應屬法定刑幅度內「中度偏高」領域。

且李男雖自白犯行,但審理期間仍爭執有無自首之適用,並主張死者駕車時亦有過失,對於釐清犯罪事實、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助益有限,也與嚴肅看待其犯行對其他用路權人的安全危害有別。再審酌李男迄今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獲得原諒,難援引修復式司法觀點,對李男的量刑為有利認定。

而李男與其家人間關係疏離,家庭支持系統稍嫌薄弱,更生可能性稍低,綜合考量後,僅小幅度下修調整刑責,認檢方求處有期徒刑7年6月至9年、併科罰金30萬至50萬元部分稍嫌過重,因此依法判刑。

北院表示,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對於詢問證人發言踴躍,但因國民法官未有任何參與審判之經驗,提出問題時,較無法特定、明確,或有過早揭露心證之情形,因此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4項及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規定,予以適時提醒,並於釋疑程序時,一併向國民法官解釋打斷問題之緣由,使國民法官得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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