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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勾結申辦大量門號轉賣中國詐騙集團!NCC重罰台灣之星16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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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報導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台灣之星公司違反電信管理法的裁罰。NCC指出該公司未落實身分查核,且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了電管法的相關規定。除此之外,該公司的蔡姓業務人員與羅?傑等人存在勾串關係,並未做好員工監督管理和門號管理機制,導致內部控管失靈。NCC因此核予裁處新台幣1600萬元罰款,并要求其在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此舉展現了NCC對於電信企業違法行為的嚴格態度,也促進了該行業的合法經營。

這篇文章報導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台灣之星公司違反電信管理法的裁罰。NCC指出該公司未落實身分查核,且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了電管法的相關規定。除此之外,該公司的蔡姓業務人員與羅?傑等人存在勾串關係,並未做好員工監督管理和門號管理機制,導致內部控管失靈。NCC因此核予裁處新台幣1600萬元罰款,并要求其在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此舉展現了NCC對於電信企業違法行為的嚴格態度,也促進了該行業的合法經營。

問答

Q1. NCC對於台灣之星未落實用戶身分查核的處罰金額為多少? A. 新臺幣1600萬元 Q2. NCC在1077次委員會議決議中,裁處了多少家公司提供其申辦的門號給他人使用? A. 共有8家公司 Q3. 台灣之星的蔡姓業務人員與羅?傑等人有勾串情事,蔡員利用其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並教導羅?傑如何大量取得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這是違反了哪一項法規? A. 違反了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Q1. NCC對於台灣之星未落實用戶身分查核的處罰金額為多少? A. 新臺幣1600萬元 Q2. NCC在1077次委員會議決議中,裁處了多少家公司提供其申辦的門號給他人使用? A. 共有8家公司 Q3. 台灣之星的蔡姓業務人員與羅?傑等人有勾串情事,蔡員利用其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並教導羅?傑如何大量取得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這是違反了哪一項法規? A. 違反了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記者谷庭/台北報導

台灣之星遭NCC開罰1600萬。(圖/資料照)

▲ 台灣之星遭NCC開罰1600萬。(圖/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日表示,台灣之星公司未落實用戶身分查核,NCC決議裁處新臺幣1600萬元並命提出改正報告。

NCC在1077次委員會議決議,台灣電信的企業客戶「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等8家,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以下簡稱電管法)規定,合計裁處罰鍰新臺幣1600萬元,並要求台灣之星於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NCC說明,案緣自112年1月31日報載指稱羅◯傑夥同張男、林男2人,以多間企業社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並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該會知悉後即針對電信業者啟動行政調查,嗣後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羅◯傑等人案件之起訴書及相關事證;復經NCC調查,台灣之星針對上述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均未落實身分查核作業及審查外,發現台灣之星蔡姓業務人員與羅◯傑等人有勾串情事,蔡員利用其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進而教導羅◯傑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台灣之星對其員工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爰依電管法規定,核予裁處新臺幣共計1600萬元,並應於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

NCC強調,為遏止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淪為詐騙工具,NCC已於今(112)年6月16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訂定頒布「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強化電信事業受理用戶申辦門號時應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風險管理機制,尤其針對非本國籍人士及企業客戶加強KYC,且應自行成立獨立於通路及業務部門之稽查小組,針對第一線受理申辦作業情形進行稽查,NCC亦已組成查察小組,督促電信業者落實用戶身分查核並加強管理,以協助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國人使用電信服務權益。

NCC呼籲,民眾面對各方資訊時,對於有疑慮的訊息需多方查證,如有不明來話或不明網址應加強警覺,勿隨意點選、避免誤信,以降低受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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