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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一級毒品「無期徒刑或死刑」 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2年內要修法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未來販賣一級毒品者,不再只會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未來販賣一級毒品者,不再只會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台南高分院認為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聲請解釋。憲法法庭11日判決部分違憲,應於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第一級毒品」,包括海洛因、古柯鹼、嗎啡、鴉片等。共有2500件聲請案,憲法法庭最後受理法院聲請的3件、民眾聲請的5件。包括一名黃姓男子於2017年間,因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收取800元,一審被嘉義地方法院判刑16年。

黃男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販賣第一級毒品者,情節極為輕微者,仍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其政策考量,但對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樣態、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者,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且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

而完成修法前,法院審理觸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此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2分之1。

另有鑑於同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適用的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差異極大,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應檢討其所規範之法定刑,例如在死刑、無期徒刑外,另納入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或依販賣次數、數量多寡等,分訂不同刑度處罰。

法官認為,同為販賣一級毒品者,犯罪情節皆有差異,涵蓋之樣態也相當廣,像是銷售過程就有跨國、犯罪集團大宗走私等型態;還有有組織性的中盤、小盤等分別。賣給消費者也有數量、價格的差異,甚至吸毒者彼此間也會互通有無,或僅為「交遞者」。犯罪情節、所生危害、不法程度之樣貌多種,輕重程度也有明顯級距之別,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自屬有異。

但該規定未依犯罪情節輕重,提供符合個案差異刑模式,亦未對極為輕微之案件設計減輕處罰之規定,縱使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因此判決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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