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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領助理費遭貪汙起訴!高虹安不認錯?能逃法網?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黃帝穎律師認為在這次起訴裡面,共犯的說法也很重要。(圖/翻攝自新台灣加油)

▲黃帝穎律師認為在這次起訴裡面,共犯的說法也很重要。(圖/翻攝自新台灣加油)

新竹市長高虹安任職立委期間,涉嫌詐領46萬助理費,台北地檢署14日偵查終結,依貪污罪起訴高虹安及助理共5人。對此,律師黃帝穎在三立節目《新台灣加油》表示,他認為在這次起訴裡面,共犯的說法也很重要,而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是7年以上的重罪,如果高虹安一審被判有罪,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的規定,她就停職了,所以市長就沒得當。

黃帝穎指出,一審應該很快就會面對,三審定讞可能還有點時間,而起訴之後到一審之間,快一點的半年,拖一點的話,可能一年,但不會拖太久。第二個部分是,相關的共犯有三位,包括主任及兩位助理。

黃帝穎說明,起訴書裡引用刑法的減輕條款,跟貪污治罪條例自白犯罪,且檢察官說希望可以給他們緩刑宣告,也就是說,態度良好的助理跟主任把相關的供述、證據都提給檢察官,有利偵辦,因此希望給他們緩刑。

黃帝穎強調,高虹安未來在台北地院面對一審時,助理、主任在偵查中就已經自白犯罪,這會壓縮到高虹安要變無罪的空間。另一個提到永齡基金會每個月支付10萬元給歷久網路公司,協助高虹安立委職務,這違反政治獻金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還沒看到北檢有下一步的動作,但已經找到金流,因此這有可能是下一個要再分案。

黃帝穎表示,公積金就是公費、公款,不論是加班費或立委助理的費用都是公費,把它拿來做私用,法律上就是不允許,個人私用到46萬,不是像郭台銘說「才46萬而已」,是連這種公費小錢都要貪,1毛錢不該貪,都不應該貪。

黃帝穎說,高虹安的46萬,在過去的實務見解裡面各個貪污治罪,這種判決其實超級多的,只要不認罪,大概到裡面去,都會有一定的犯後態度會被量刑,所以高虹安如果還是維持今天這種講法,他覺得是沒有意義的,把公款拿去做自己的私用,就沒有空間做無罪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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