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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晶要吐200萬!閨蜜控她幫領錢卻不還 高院更二審判決出爐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淑晶因案正在監獄服刑中。(圖/資料畫面)

▲張淑晶因案正在監獄服刑中。(圖/資料畫面)

知名女房東張淑晶被前閨蜜,眼科診所女院長盧雪玉指控擅自提領其帳戶內200萬元現金且不歸還。經一審、二審、更一審判決雙方互有勝敗後,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張淑晶敗訴,需返還盧女2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盧女主張,2011年2月間,她將瑞興銀行帳戶存摺、印鑑交給張淑晶,供其增加信用貸款額度。同年3月16日,她委託張淑晶,從該帳戶內提領200萬元,雙方成立委任關係。但張淑晶未將款項交給她,因此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張淑晶需返還200萬,並加計法定延遲利息。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盧女敗訴,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張淑晶未能舉證證明有受委託,也未能證明已交付款項,改判張淑晶敗訴。

案件經張淑晶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法官認為,2人長期合作投資不動產及股票,有一定資金往來。盧女將銀行存摺、印鑑交給張淑晶,並授權使用其名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部分資金則轉投資房地產,張淑晶負擔房貸利息,獲利應分配給予盧女。雙方有則獲買賣股票的法律關係。

張淑晶自認是盧女要求她幫忙提領200萬元,則依民法規定,即負有依委任契約,將該200萬元交付給盧女的義務,但張淑晶無法證明已交付,因此盧女的請求實屬有據。

另張淑晶辯稱,於2011年4月間,陸續將合計830萬元費用存入該銀行帳戶,應與盧女的請求抵銷。但時間點看來,當時帳戶為張淑晶持有,盧女取回帳戶控制權時,餘額為0,難認盧女有取得830萬,自不得抵銷請求。

又盧女於2011年3月間,自帳戶提領200萬元現金起,至張淑晶追加依委任法律關係請求的2020年5月29日止,並未逾15年追訴時效,張淑晶以時效為抗辯,並非可採。另雙方合作投資法律關係也未經結算,張淑晶不得以盧女帳戶內有300萬股票,及其幫負房貸123萬元等情對抗盧女的請求。因此廢棄原判決,張淑晶應給付盧女2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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