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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法定4要件

評論

這篇文章詳細介紹了新創、科技業雇主在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重要性,並提醒其須符合法定要件才能有效。勞動部指出,由於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重要資產,雇主需要保護這些機密,以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導致損害。因此,在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成為一種常見做法。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了勞基法第9條之1所規定的四個要件,包括雇主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以及雇主對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的合理補償。此外,勞動部以競業禁止關鍵字搜尋近三年的訴訟案件,發現只要有一個要件不符合,競業禁止條款就無效。 此修法對勞工是一項重要保障。修法前,一些法院認為即使沒有合理補償,競業禁止條款仍然有效。但修法後,只要沒有合理補償,競業禁止條款就一律無效。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也對合理補償進行了具體規範,以保護勞工的權益。 總結而言,這篇文章提供了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重要訊息。勞動部強調這些條款需要符合法定要件方能有效,並介紹了修法後對勞工的保障措施。這對於新創、科技業等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雇主和勞工來說都是一個重要議題。然而,本篇文章雖然提到了四個要件,但並未提供更多具體案例或細節,這可能限制了讀者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理解和應用。建議未來的報導可以進一步深入討論這些要件及其實際應用的情況,以提供更全面的資訊給讀者。

這篇文章詳細介紹了新創、科技業雇主在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重要性,並提醒其須符合法定要件才能有效。勞動部指出,由於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重要資產,雇主需要保護這些機密,以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導致損害。因此,在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成為一種常見做法。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了勞基法第9條之1所規定的四個要件,包括雇主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以及雇主對勞工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的合理補償。此外,勞動部以競業禁止關鍵字搜尋近三年的訴訟案件,發現只要有一個要件不符合,競業禁止條款就無效。 此修法對勞工是一項重要保障。修法前,一些法院認為即使沒有合理補償,競業禁止條款仍然有效。但修法後,只要沒有合理補償,競業禁止條款就一律無效。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也對合理補償進行了具體規範,以保護勞工的權益。 總結而言,這篇文章提供了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重要訊息。勞動部強調這些條款需要符合法定要件方能有效,並介紹了修法後對勞工的保障措施。這對於新創、科技業等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雇主和勞工來說都是一個重要議題。然而,本篇文章雖然提到了四個要件,但並未提供更多具體案例或細節,這可能限制了讀者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理解和應用。建議未來的報導可以進一步深入討論這些要件及其實際應用的情況,以提供更全面的資訊給讀者。

問答

Q1: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幾個要件才有效? a) 1個要件 b) 2個要件 c) 3個要件 d) 4個要件 正確解答:d) 4個要件 Q2:根據勞動部的說明,沒有合理補償的競業禁止條款會被視為什麼狀態? a) 有效 b) 無效 c) 有爭議 d) 視情況而定 正確解答:b) 無效 Q3:勞動部對於競業禁止條款的修法是為了保障哪一方的權益? a) 雇主 b) 勞工 c) 法院 d) 政府 正確解答:b) 勞工

Q1: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幾個要件才有效? a) 1個要件 b) 2個要件 c) 3個要件 d) 4個要件 正確解答:d) 4個要件 Q2:根據勞動部的說明,沒有合理補償的競業禁止條款會被視為什麼狀態? a) 有效 b) 無效 c) 有爭議 d) 視情況而定 正確解答:b) 無效 Q3:勞動部對於競業禁止條款的修法是為了保障哪一方的權益? a) 雇主 b) 勞工 c) 法院 d) 政府 正確解答:b) 勞工

勞動部今(24)日表示,新創、科技業雇主為免勞工離職後洩漏機密受損害,僱用時常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特地提醒須符合勞基法第9條之1的4個要件才有效,這對勞資都很重要。

勞動部提醒,競業禁止條款需符合法定4要件。(圖/資料照)

▲勞動部提醒,競業禁止條款需符合法定4要件。(圖/資料照)

因應新創、科技產業逐漸盛行,勞動部指出,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重要資產,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因而受到損害,常在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要提醒勞雇雙方,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效。

勞動部說明,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4個要件才有效;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須由法院解釋適用後為最終之判斷。

4個要件包含第1個是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第2是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第3為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第4是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部並以競業禁止關鍵字搜尋近3年300多件訴訟案件,挑歷年重要案件、特別是修法後的案件分析。勞動部說,爬梳後發現,4個要件有1個沒有就是無效,尤其是有關對勞工沒有合理補償就會無效。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對照修法前可能會有的爭議是,有的法院認為沒有合理補償也可以;修法後,只要沒有合理補償,一律無效,對勞工比較有保障;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有對合理補償作規範,例如「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等。

勞動部也說明,這類案件多數是高科技業,基本上會發生訴訟,就是員工離職後想去別的公司上班,會訴請條款無效;若是由雇主提起,則是發現員工跑去對手公司上班,主張勞工須賠違約金;這類案件,若是發生在員工跳槽去國外公司,雇主還是可以跟勞工在國內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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