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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陳歐珀遭羈押禁見…關鍵原因曝光:出入境紀錄頻繁有逃亡之虞

記者莊沛儀/台北報導

法官裁定陳歐珀收押禁見。(圖/翻攝畫面

▲法官裁定陳歐珀收押禁見。(圖/翻攝畫面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被控任職立委期間,收受聯興國際賄賂,助推動「商港法」等案,7年來不法所得共400萬餘元,另有財產來源不明,4日凌晨被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聲押禁見獲准。台北地院裁定收押理由曝光。

台北地院裁定指出,被口陳歐珀經訊問後否認犯行,依被告之供述、羈押聲請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及卷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路及不正利益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陳歐珀雙手上銬上囚車。(圖/翻攝畫面)

▲陳歐珀雙手上銬上囚車。(圖/翻攝畫面)

裁定指出,陳歐珀否認犯罪,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及串供之虞。另外,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本伴隨有高度逃亡之虞,且觀諸卷存之被告出入境紀錄,確實較為頻繁,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另審酌陳歐珀所犯上開罪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復考量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聯繫管道發達,本案若僅命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予以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款諭知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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