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75歲老翁因年輕時虐待子女,老了洗腎生活難以維持,4名子女都拒絕扶養。(示意圖/pixabay)
台南75歲老翁大壯(化名)因洗腎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生活難以維持,向法院聲請要子女給付扶養費,已遭3名子女駁回決定,在對第4個兒子請求給付扶養費;未料,兒子揭露從小被毆打、施虐,曾被全身脫光丟出家外,高中就開始打工支應家中開銷,畢業從軍11年錢都由父親保管,但錢都不知花到哪去,且現在也無力支付父親生活所需;地院審理後,裁定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南75歲老翁大壯(化名)因洗腎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無法工作,生活難以維持,向法院聲請對4名子女,請求每月5日前給付1萬元扶養費;2024年11月1日3名子女已聲請對父親免除扶養義務確定,於是大壯再向他第4個兒子請求給付扶養費。
但兒子答辯,年幼時,時常被父親毆打、施虐,曾被全身脫光丟出家外,長時間全身傷痛,被老師發現,還請同學帶相對人去擦藥;15、16歲時,開始打工賺錢,就開始支付家裡開銷,高中畢業從軍14年,就有11年錢由父親管理,如何花掉都不知道,直到第12年才拿回金錢自主權。
兒子還透露,父親愛賭博,多次勸阻無效,還以不合理的理由索取金錢,因此,以幼時為虐待行為,且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請求免除扶養。
法官認為,大壯對兒子有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不法侵害行為,且未盡扶養義務,此外,兒子從事送貨工作,月收入3萬,未婚,需負擔家計,無餘力支付父親生活所需;地院審理後,認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