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男子騎車自摔遭控酒駕,他自費到醫院抽血力正清白,果然抽血檢測遠低標準竟達10倍。(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林姓男子騎機車自摔,警方到場後對他進行酒測,檢出每公升0.65毫克的酒精濃度,認定他涉犯公共危險罪。但林男堅稱未飲酒,並自費抽血檢驗,結果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後僅為0.064毫克,與呼氣結果落差高達10倍。法院審酌科學原理與國內外學者見解後,認定呼氣數值不具絕對判斷力,改判林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該起事件發生於2024年6月23日下午,林男在北屯區后庄路與豐樂三街口騎車時失控自摔。警方到場實施酒測,男子當時檢出呼氣酒精濃度高達0.65毫克,當場依涉嫌公共危險罪送辦。
但林男否認酒駕,向法院供稱當天上午外出採買,準備返家途中感覺身體不適、頭暈口渴,加上天氣炎熱導致摔車,自己患有高血壓,並無飲酒或食用含酒精食物。
送醫後,林男堅持清白,於當日下午3點自費進行抽血檢測。血液報告顯示,換算後的呼氣值僅有0.064毫克,遠低於警方現場測得的0.65。
法院指出,根據人體代謝酒精的醫學常識,飲酒後約30至90分鐘,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應達到高峰;然而林男在測試一個多小時後抽血,酒精含量仍低至0.064,與原始呼氣值相差近10倍,令人質疑初步酒測的準確性。
進一步查閱警方當日報告,法院也發現員警雖記錄酒測值為0.65,但未發現林男有明顯酒容或酒味,現場觀察並無典型酒後行為,顯見員警對其是否飲酒也存疑。
台中地院援引德國司法實務見解指出,酒測儀器測得的呼氣數值不能作為是否具「安全駕駛能力」的絕對依據。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澤天亦指出,吐氣測試易受空氣濕度、吐氣技巧、儀器校正與施測人員狀況影響,應僅作為間接證據,而非定罪的唯一依據。
法院認為,抽血檢驗比呼氣測試更具準確性,而林男血液檢測結果明顯偏低,難以合理支持檢方指控。加上整體證據不足,最終判林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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