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彰化報導
彰化少年騎腳踏車遭警方攔下逮人,頭破血流,事後才知是烏龍一場。(圖/民眾提供)彰化縣警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3名員警,2023年在便衣狀態下誤將17歲少年當成非法移工追捕,過程中少年撞上農用機具受傷,臉部縫合17針。監察院今(19日)指出,員警缺乏正確法治觀念,執法程序嚴重瑕疵,已造成侵害人權之事實,並決議糾正彰化縣警察局。
誤認非法移工 少年遭強力壓制受傷
事件發生於2023年7月4日。當時葉姓所長及2名員警完成常年訓練後,身著便服、駕駛私人轎車返所途中,在埔鹽鄉番金路發現一名少年騎腳踏車行徑「可疑」,遂上前盤查。少年見狀拔腿逃跑,3名員警未出示證件,便以勒頸、拉腳、擒抱等方式強行壓制,少年在過程中因猛烈掙脫,頭部撞上耕耘機,造成臉部重傷,事後縫合17針。
少年在過程中因猛烈掙脫,頭部撞上耕耘機,造成臉部重傷,事後縫合17針。(圖-另做變色處理/民眾提供)監院調查:缺乏合理懷疑 程序與比例原則失當
監察委員蔡崇義、葉大華、紀惠容調查後認定,該3名員警僅憑「少年騎車不穩、精神不濟、左右張望」等主觀判斷就實施盤查,並無具體客觀事證與當地竊案直接關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合理懷疑」規範。
此外,員警當時非勤務中,既未佩戴密錄器,也未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更未依規定出示證件或說明攔查原因,僅口頭稱「我們是警察」。整體執法過程不僅欠缺程序正當性,亦不符比例原則,導致民眾人權受損。
監督失責 警局與幹部遭處分
監委指出,葉姓所長有31年警齡,應具備成熟專業判斷,卻仍帶頭違規,顯示警局內部教育訓練與監督機制不足。彰化縣警察局事後僅依規定處分相關人員:葉姓所長記過1次並撤換主管職務,另2名員警各記申誡1次,時任溪湖分局長則因監督不周遭申誡1次。
案發後,少年與家屬已與員警達成調解,但監察院認為,此案反映基層員警執法觀念與法治素養不足,責任不僅在個人,更涉及警局監督體系失靈,因此通過糾正,並要求警政署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強調正當程序 避免重蹈覆轍
監察院強調,警方行使公權力必須嚴守法律界線,若執法過程輕忽程序,將對民眾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此次糾正旨在提醒警政機關,必須持續加強教育訓練與內部稽核,落實依法行政,確保人民基本人權不再因執法瑕疵而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