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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車手取款被逮遭判刑 不服上訴翻供「被利用」 法官1理由打臉加重判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吳姓女子擔任詐團車手收款遭判刑,不服上訴,反遭法官重判。(翻攝自Google Maps)
彰化吳姓女子擔任詐團車手收款遭判刑,不服上訴,反遭法官重判。(翻攝自Google Maps)

彰化一名43歲吳姓女子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假冒銀行行員向被害人收取150萬元被逮,一審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刑8月。吳女不服上訴,還翻供辯稱只是誤信網路求職廣告,才遭到詐團利用,但二審法官認為吳女並非初犯,也非無知,認定她犯後否認犯行、無從減刑,加重改判11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吳姓女子擔任企業文書工作、月薪約3萬,今年1月,她持詐團提供偽造的投資公司工作證與收款單據,向一名楊姓男子取款150萬元,當場被員警逮捕,一開始她否認犯行,直到檢方偵訊,才坦承認罪。彰化地院審理,以她認罪而減刑,依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刑8個月,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5000元。

不過吳女不服提出上訴,辯稱她也是受害人,因為上網找工作被騙,面交取款只是幫忙「跑外務」,否認參與詐欺,要求法官輕判並宣告緩刑。

台中高分院審理指出,吳女曾在2023年間把銀行帳戶提供給陌生人,涉嫌幫助詐欺、洗錢等案件,雖然獲南投地檢署三度不起訴,但吳女求職卻沒有警覺性,持偽造的工作證取款,卻宣稱是「跑外務」,每次面交成功可獲得1000至2000元報酬,與付出的勞力不相當,辯詞違反常理。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高分院法官指出,刑事訴訟法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如果檢察官沒上訴,僅被告上訴,二審法官不能判處比原審更重之刑,但一審判決如適用的法條不當,就不在此限;二審合議庭強調,吳女否認犯行,加上曾提供帳戶給陌生人涉嫌詐欺洗錢等行為,已無從依法減刑,一審適用的法律與量刑都不當,撤銷原判刑且加重判刑11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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