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新埔鎮長陳英樓,2022年上任後仍持續擔任豬腳店負責人、營造公司董事,並在隔年才完成解任登記,已違反法規,遭監察院全票彈劾通過,並送懲戒法院審理。(圖/記者鄭孟晃攝影)新竹縣新埔鎮長陳英樓,於2022年上任後仍持續擔任豬腳店負責人、營造公司董事,未依照規定在上任後3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監察院今(12)日表示,此舉足使民眾認其未能專心致力於本職,對國家公務紀律鬆散有不良觀感,故於本月6日全票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林盛豐、王幼玲彈劾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陳英樓任職新竹縣新埔鎮鎮長(下稱新埔鎮長)期間,兼任立橙豬腳店負責人及均寶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監察院於114年11月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林盛豐、王幼玲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陳英樓自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埔鎮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不得經營商業,並應於上任後3個月內完成負責人、董事解任登記。
監察院表示,新竹縣政府於112年12月15日辦理公務員兼職情形查核業務,查陳英樓兼職擔任立橙豬腳店負責人及均寶營造有限公司董事。查核後,被彈劾人於112年12月29日完成立橙豬腳店負責人解任登記,並於113年1月23日完成均寶營造有限公司董事解任登記,已違反就職3個月內應完成解任登記之規定。且其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均列有兩家商號之營利所得,顯見被彈劾人於兼職期間仍支領報酬。
監察院強調,被彈劾人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顯有違失。其違法經營商業之行為,自足使民眾認其未能專心致力於本職業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對整體公務員制度之威信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信賴造成重大損害,核已嚴重損及政府之信譽,而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