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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學新加坡引進鞭刑?法務部、司法院表態:高度爭議需審慎評估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新加坡鞭刑示意圖。(圖/翻攝自推特)
新加坡鞭刑示意圖。(圖/翻攝自推特)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9)日邀請法務部、數發部、司法院、警政署等單位就「太子集團涉詐案、跨部會防詐及打詐成效,以及參考新加坡打詐鞭刑入法之可行性評估」進行專題報告。有關鞭刑入刑法,法務部在報告中指出,日治時期曾有鞭刑制度但於1921年廢止,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公約倡議保障人權之精神,尚須評估。將持續蒐集各界看法,納為後續評估之重要參考。

法務部報告指出,鞭刑制度宜否納入我國刑罰種類及適用罪名,長期受民眾關注及討論,期待能藉由鞭刑高痛苦性與高威嚇性之本質,迅速達到犯罪防制效果。但採用鞭刑制度涉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保障之議題,以矯正刑取代應報刑已為現代刑罰趨勢,若引進鞭刑,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倡議保障人權之精神,尚須妥為研議評估。

法務部表示,保留鞭刑(或杖刑)者多屬前英國殖民地,例如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另有部分國家與地區,基於歷史傳統或因信奉教義,依然存在鞭刑或杖刑制度,例如伊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辛巴威、坦尚尼亞、千里達及托巴哥。法務部說明,沙烏地阿拉伯已於 2020 年廢除鞭刑,改以自由刑及罰金刑取代。

法務部也說明,台灣於日本殖民時期,總督府曾制定罰金及笞刑處分,對於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受刑人得折算以笞刑代之,自 1904年1月12日施行至1921年5月1日廢止。而新加坡前為英國殖民地,承襲該國法律架構,即使英國已於1948年廢止鞭刑,新加坡獨立後依然沿用,可能涉及該國於殖民時期與建國初期之政策思維與歷史背景。即使如此,在法案二讀程序中,該國部分議員對於藉採用鞭刑作為因應詐騙之手段是否有效等議題仍持保留意見。

法務部也表示,對於各界意見均極為重視,已納入114年11月18日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議案,聽取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之專業意見,持續蒐集相關外國立法例及彙整各界看法,均納為後續評估可行性之重要參考。同時也擬具詐防條例修正草案,以 提高詐騙刑責及加速填補被害人財損為核心,檢察機關亦將積極蒐證,從嚴追訴,與各行政部門共同合作落實打詐政策目標,維護人民權益。

司法院也在報告中稱,鞭刑自古以來即存在於世界各地 ,然於近代,鞭刑逐漸被視為不文明且具酷刑性質,在《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更明確禁止酷刑與侮辱性待遇,使多數國家紛紛廢止。雖有論者認為新加坡鞭刑制度具有明確的法律程序及醫療審查,不會造成死亡或不可逆傷害,並會依受刑人可承受程度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延緩執行或改以監禁替代。惟法律專家學者多數見解認為鞭刑屬酷刑,鞭刑直接對身體造成傷害,具有以暴制暴的復仇性質,恐與現代刑罰強調教育與矯正的理念相違。

司法院也指出,我國在面對酒駕、性侵、詐欺等犯罪時,亦有輿論認為可借鏡新加坡鞭刑制度以達犯罪威嚇目的。整體而言,鞭刑在法治、人權與治安維護之間仍存在高度爭議,且涉及我國刑罰體系、人權保障及國際規範遵循等,宜謹慎審酌。司法院表示,尊重主管機關研議之結果,並將適時參與討論。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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