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陳姓公務員被認定在女童溺斃泳池案中失責,因此依法判處10個月徒刑定讞,近期將入監服刑。(示意圖/翻攝畫面)屏東恆春鎮游泳池2022年暑假期間發生3歲女童溺斃事件,由於負責管理監督的鎮公所陳姓職員被認定有過失致死責任,被依法判處10個月徒刑,但陳男不服繼續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近期將入監服刑。
據了解,陳男為鎮公所職員,2022年3月起綜理游泳池相關行政業務以及督導救生員;然而同年8月22日下午,一名女教練帶自己3歲女兒前往該泳池游泳期間,女教練正在教學其他成人學員,女兒卻滑向深水區,但郭姓救生員未及時發現,直到其他家長發現救起時已回天乏術。
屏東地院審理此案時,法官認為既然游泳池救生員不足仍開放營業,顯見陳姓職員有過失,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判處1年徒刑,但陳男上訴指出自身擔任公職20多年,也有上百次嘉獎,且案發後且被害人家屬拒絕賠償,自己並非不和解。
高雄高分院審酌,陳男上訴後才認罪不宜緩刑,不過考量他並無前科,因此從輕改判10個月徒刑,但陳男仍不服上訴,最後仍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