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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抄襲案!資策會告贏 高虹安要賠40萬、登報1天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虹安18日重回市長職務,但被資策會提告論文抄襲,法院日前判決高虹安要賠40萬。(圖/資料畫面)
▲高虹安18日重回市長職務,但被資策會提告論文抄襲,法院日前判決高虹安要賠40萬。(圖/資料畫面)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詐領立法院助理費案二審判決「貪污無罪」,高虹安18日將正式回新竹市府上班。不過高虹安另被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提告其博士論文涉嫌抄襲期刊論文,未獲資策會同意,涉侵害著作權,向高虹安求償100萬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判決資策會勝訴,高虹安需賠償40萬元,刪除博士論文中與資策會論文重複的段落,並將判決結果登報。全案可上訴。

資策會主張,高虹安任職資策會期間完成2篇論文,為受經濟部補助執行「科技研究發展專案創新前瞻計畫(1/1),下稱系爭研究計畫」的成果,依高虹安簽訂的員工服務合約,著作財產權為資策會所有。

但高虹安卻於2018年4月前,未經資策會同意且未予引註,即抄襲2篇論文,違法重製或改作成與其職務上使用無關的博士論文中,以此獲得博士學位,還將論文上傳到美國俄亥俄州圖書資訊網路及ProQuest資料庫,供大眾瀏覽、下載,讓自己受有取得博士學位及社會大眾信賴、名聲之利益,損害資策會就原2篇論文的重製或改作權、公開傳輸權。

且原論文為高虹安受經濟部補助高額經費、長期規劃及研究而得,耗費相當時間、人力等資源,具相當高的創作性及經濟價值。但高虹安竟認為可以利用資策會傾注資源產出的著作,且高達8成比例均複製於自己的博士論文裡。依法求償100萬元,需將複製部分刪除,並將判決結果刊登於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頭版。

高虹安則辯解,她於辛辛那提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為資策會同意,因此於任職期間撰寫博士論文,縱使有引用資策會的2篇論文,仍應認基於職務上之正常使用行為,且資策會有濃厚公益色彩,對研發結果及智慧財產權,有公益成分而均以開放之態度。另她並無違反合約或侵害著作權,也無營利、實際操作應用,無另外取得授權之必要。

高虹安並強調,她沒有侵害著作權的故意,她也不是資策會2篇論文的著作人,在接受博士論文口試時,僅將自己著作的部分納入博士論文中,為學術上所謂「自我引用」。至於姓名權部分,在她的博士論文謝詞中,已說明感謝資策會、資策會長官、同事等,並無侵害姓名權的問題。且資策會2篇論文是否投稿、何時刊登,那時她並不知情,自無從引註。

高虹安表示,資策會的2篇論文為事實型著作,原創性較低,且已公開發表。辛辛那提大學執行的論文比對系統報告,認她的博士論文僅有6%與現行發表文章內容重複,圖表數量更有明顯差異,使用範圍及比例應屬合理。博士論文也非商業性使用,雙方間的質、量也並無近似關係,依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無須明示出處,資策會卻出於不明動機提出告訴,均無理由。

法官審理後認為,從證據顯示,無法佐證資策會確實有指派高虹安前往辛辛那提大學修習學位、完成博士論文,可見利用資策會論文撰寫自己的博士論文,並非履行資策會所指派的任務,自非職務上正常使用行為。

且兩方論文內容相同文字或圖表的比例,佔約高達8成或3成以上,量、質所佔比例均高,已構成實質相似,應成立重製行為,侵害著作之重製權為有據。至於所謂「自我抄襲」,應是單純重複使用自己過去的著作或研究資料,未引註或雖有引註但內容已逾越合理範圍者,應以引用自己的著作享有著作權為前提。因此既然高虹安引用的是資策會的論文,資策會享有著作權,就不符自我抄襲。既然高虹安知道會上傳到網路,不論是不是自己上傳的,也均已侵害公開傳輸權。

雖然高虹安並非基於商業目的,但抄襲的核心內容並未有任何轉化使用,兩者差異不大,也均就同一研究主題發表,結論亦相同,難謂在學術貢獻上有所助益,彼此應有選擇取代的效果,即無合理使用空間。縱使所利用部分佔博士論文的比例不高或低於6%,也不足矣認定為合理使用。

資策會的論文為耗費相當人力、資源產生的成果,有相當參考價值。高虹安為完成自身博士學位及論文,未經資策會同意即擅自利用,以節省研究成本、時間,有違學術倫理,因此判決高虹安應賠償40萬元,將爭議段落、文字內容刪除,並於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頭版刊登判決。全案可上訴。

#高虹安涉貪汙二審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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