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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仇恨言論最高罰3萬 內政部曝:要符合「2要件」才會挨罰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回應社維法。(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回應社維法。(資料照/行政院提供)

因應總統賴清德提出國安17項策略,行政院會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散佈仇恨性言論最高可關3天或罰3萬元,遭藍營質疑「網路戒嚴」。對此,內政部次長馬士元今(29)日稱比喻太超過,強調主張納粹、解放軍攻台等鼓勵攻擊的言論,或主張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皆符合定義,個人政治意願表達不在此限,且僅有行政處分,沒有刑事處分。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在公園、車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將處3天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透過網路散布則可要求網路相關業者限制甚至中止服務。

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等44案,馬士元會前接受媒體聯訪,媒體詢問在野黨質疑《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正當性,他回應,台灣有「行政處分」跟「刑事處分」兩種不同的樣態,《社維法》屬於「行政處分」,包括亂丟菸蒂、亂吐痰、開車超速,都屬於行政處分。

針對仇恨性言論定義,馬士元說明,國際上最著名的就是「納粹」,在歐盟、美國等國家,只要提到納粹主張,基本上就是仇恨性言論,主張解放軍攻擊台灣亦然,標準一致,這屬於行政處分,若有人主張到台北捷運放煙霧彈,就屬於刑事處分,是用刑法追訴,兩者有所差別。

至於何謂「消滅中華民國」,馬士元舉例,包括鼓勵攻擊、主張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或是主張以外國的方式來取代中華民國主權,這在全世界每個國家的標準都類似;至於主張「台灣國」是否代表消滅中華民國嗎,馬士元說,個人政治意願表達、文化或族群認同,或提出願與中國、越南統一,都屬言論自由範疇。他反問,今天不會因為被開超速罰單,就說是戒嚴吧?所以如果講「網路戒嚴」就太超過。

#社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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