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董女夥同鄭姓、黃姓2名少年偽造悠遊卡不法獲利82萬多元。(示意圖/資料照)士林地方法院昨(30)日針對一起偽造悠遊卡詐領退費案進行宣判。一名董姓女子(18歲)夥同鄭姓、黃姓2名少年,透過蝦皮購買破解檔,利用手機NFC功能偽造「TPASS 2.0」悠遊卡,在捷運站反覆退票詐領逾82萬元。董女雖一度翻供,但最終在庭上認罪並與悠遊卡公司達成和解。法官考量其犯後態度與和解事實,依偽造儲值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調查,全案源於今年1月間,鄭姓少年在網路購物平台蝦皮上,購得已遭破解的悠遊卡內部記憶體資料原始檔(含卡號、餘額及票種資訊)。鄭男隨即利用手機NFC讀寫功能,將資料複製並偽造出多張「TPASS 2.0月票悠遊卡」。隨後,鄭男夥同女友董女及黃姓少年,分頭前往台北車站、機場捷運等站點的自動售票機與櫃檯,利用偽造卡片進行反覆退票操作,藉此套取現金。
檢警追查發現,3人分工細膩,得手現金後再購買遊戲點數轉售洗錢。起初估計不法獲利約69萬元,但隨著檢方深入調查與悠遊卡公司補件核對,確認涉案偽造卡片高達21張,詐領金額上修至82萬2060元。董女落網初期坦承犯行,後又改口辯稱不知違法且未花用贓款,但在證據確鑿下,最終於法院審理時當庭認罪,供稱自己實際分得約2至3萬元,並表達願賠償15萬元尋求和解。
士林地方法院30日再度審理此案時,指出董女正值青年,具有勞動能力卻不思正途,與少年共謀以高科技手段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惡性非輕。惟考量其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公司達成民事調解,獲得諒解,犯後態度尚可。
最終,法院依《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儲值卡罪」,判處董女有期徒刑1年6月。為啟動自新機制,諭知緩刑4年,並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於同案涉案的鄭姓與黃姓2名少年,則移送少年法庭另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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