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最後一天,衛星廣播電視法三讀。(圖/翻攝畫面)藍營推衛廣法修法,遭諷為「中天條款」,替先前無法被NCC批准換照的中天電視台解套,今(30)日稍早在藍白聯手下以同意60票、棄權48票三讀通過。當中指出,NCC對於新聞、財經新聞頻道換照申請,「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而電視台執照效期從現有的六年,改為九年。
該法第五條修法指出,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政黨與受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政黨黨工、政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等,不得投資電視台、控制電視台人事/財務/業務、擔任電視台發起人/董事/經理人/監察人等。
根據該法第十條修法版本,主管機關須認為電視台對國安、產業發展、公序風俗「有明顯重大不利影響」才能駁回申請,是為近一步將條件嚴格化;此外申請人的財務、技術「明顯不足」實現營運計劃才能駁回申請。該法第十一條修法版本,則將電視台執照效期從現有的六年,改為九年,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之執照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九年。
另該法第十五條修法規定,電視台營運計劃與申請書變更,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該法第十七條修法版本中,電視台執照滿五年應辦理評鑑,電視台分公司或代理商辦理評鑑前三年內受裁罰處份不滿三次且罰鍰未達八十萬元以上者免評鑑,若申請評鑑滿六個月後仍未做成處分,視為評鑑合格,修法前通過評鑑者亦同。
而第十八條修法版本規定,NCC對於新聞、財經新聞頻道換照申請,「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第十九條修法規定,若認為申請者的財務狀況已無法正常營運或有改正必要時,主管機關應先協助輔導改善,改正或補正資料期間,主管機關應發給電視台臨時執照,效期兩年,得申請延長一次,延長屆滿者得駁回申請。主管機關駁回換照申請的電視台,在行政訴訟終結前或主管機關另為許可處分前可以繼續營運。
此外,如駁回換照的處分撤銷、廢止,主管機關負回復原狀及頻道位置的義務;申請換照滿半年後,主管機關未有決定時則視為許可換照,不得令為其他處分,修法前申請換照者亦同。
第五十條修法則規定,政府、受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政黨與受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政黨黨工、政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違反第五條規定,可處二十萬至兩百萬罰鍰,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