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程正邦報導
政院通過刑法修正案:網路公然侮辱最重罰20萬、關2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隨著社群媒體與人工智慧(AI)技術的快速演進,數位時代的惡意攻訐已對個人名譽造成前所未有的毀滅性傷害。行政院會日前正式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針對透過「網路」或「深偽(Deepfake)」技術進行的公然侮辱及誹謗行為,祭出更嚴厲的刑責與罰金,最高可處 2 年有期徒刑、併科 20 萬元罰金,宣告國家遏止網路霸凌的決心。
現行法律難跟上科技!「加重處罰」成為修法重點
目前現行的《刑法》中,一般公然侮辱罪僅處以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即便涉及打巴掌、潑穢物等「強暴公然侮辱」,刑度也僅落在 1 年以下徒刑。行政院強調,傳統法律已難以應對現代網路傳播的「擴散性」與「永久性」傷害。
一旦負面訊息或偽造影像透過網路散布,即便事後刪除,對受害者的心理折磨與名譽損失往往難以平復。因此,本次修法特別針對網路與深偽犯罪建立更沉重的課刑標準,避免加害者以極低代價遂行數位暴力。
修法重點摘要:罰金倍增、刑期加重
本次修正草案中,對於各類名譽權損害的罰則均有顯著提升,主要調整如下:
* 網路與深偽公然侮辱: 從原先的拘役、罰金,提高為最高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 網路誹謗與妨害信用: 考量其對受害者生計與名譽的長期打擊,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30 萬元罰金。
* 一般誹謗與公然侮辱: 一般誹謗罪罰金由 1.5 萬元提高至 10 萬元;公然侮辱罰金上限則分別提升至 6 萬元(一般型)與 10 萬元(強暴型)。
* 侮辱公務員罪: 配合憲法法庭判決修正,限定需「足以影響公務執行」方具備刑責,處 1 年以下徒刑或 10 萬元罰金。
強化數位自律與法治意識
法界人士分析,此次修法將原本輕微的「微罪」性質,拉升至具備嚇阻力的刑度,是為了提醒民眾:虛擬世界的言論同樣必須負起沉重的法律責任。特別是 Deepfake(深偽)影像具有高度誤導性,修正案將其與網路傳播併列加重對象,展現政府防堵新科技淪為霸凌工具的立場。
這項草案後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未來民眾在網路上發表評論時,若涉及人身攻擊或散布不實訊息,將面臨遠高於以往的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