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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扣費義務裁罰案」憲法法庭宣判 判決部分違憲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115年憲判字第2號「健保扣費義務裁罰」案,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圖/資料畫面)
▲115年憲判字第2號「健保扣費義務裁罰」案,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圖/資料畫面)

針對115年憲判字第2號「健保扣費義務裁罰」案,憲法法庭6日下午宣判,認全民健保法第85條規定,以應扣繳補充保費金額為計算罰鍰金額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恐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有關機關應於公告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修正前相關機關應依此判決意旨辦理。

全案源於聲請人全晟土木包工陳姓負責人於2017年給付3名兼職員工薪資後,因該些薪資所得被歸為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通知限期補繳補充保費。

但因逾期未繳,健保署因此以違反健保法扣費義務,依健保法第85條裁罰應扣繳金額3倍罰鍰。陳姓負責人不服裁罰,提起行政救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確認終局判決適用之健保法第85條等規定抵觸憲法,因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健保法第85條規定為節省健保資源之耗費,充實健保財源,促進保險費負擔公平性之正當公益目的而設。但該規定就違反義務之扣費義務人,以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金額,作為裁處違反扣費義務罰鍰金額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依此判決意旨檢討修正規定,修正完成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該規定時,應依此判決意旨,於有顯然過苛之情形,仍得參酌個案違規情節,裁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不受規定所定按應扣繳金額1倍或3倍罰之限制。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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