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基隆第一分局前副分局長劉舜賢外遇又兼差遭判休職一年。(圖/翻攝畫面)基隆市第一分局前副分局長劉舜賢,先前與張姓女子發生外遇,後來兩人因細故反目,張女威脅劉舜賢簽立400萬元本票,否則將公開2人關係,並加碼爆料他兼營早午餐店,劉舜賢遂提出恐嚇取財告訴;台北地院採信劉舜賢說法,遂依法判處張女8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但劉舜賢也不好過,不但被懲處調職,還被懲戒法院判處休職1年確定。
檢方調查,劉舜賢與張女共同經營早午餐店,後來張女因故決定退股,雙方講好她可獲得250萬元及1部轎車,但劉舜賢卻遲未履行承諾;2023年12月29日及30日,張女傳送「3張本票明天給我寫好」、「車明天給我用好」、「3月前沒過戶我放火」、「我拿給你分局長看」等訊息,劉舜賢隨即簽立本票。
2024年1月31日,張女以先前本票有瑕疵為由,再次傳送「最後一次請珍惜你的一切」、「我要去大安囉」、「我傳網路好了」、「那就公告天下」、「我傳FB、谷狗」等訊息,劉舜賢擔心外遇、兼差等事情曝光,先在辦公室簽立4張100萬元本票,再對張女提起恐嚇取財告訴。
張女應訊時否認犯行,並辯稱她和劉舜賢交往長達10年,兩人經常吵架又和好,她要求對方簽立本票,單純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劉舜賢退休後打算開店,還請她幫忙顧店,並允諾提供薪水,事後又敷衍了事,她沒有恐嚇劉舜賢的意圖。
劉舜賢則說,兩人共同經營的早午餐店,他就出資超過650萬元,因擔心張女向長官或媒體爆料,才會開立新的本票給張女;法官認為,劉舜賢具備公務員身分,張女以檢舉兼職和外遇,或訴諸輿論等手段,強逼劉舜賢簽下4張100萬元本票,造成劉舜賢財物損失,考量她矢口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劉舜賢和解,再參酌犯罪動機等情事,遂依恐嚇取財罪判張女8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