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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出手了!徐春鶯兩岸婚姻聯盟逾期未改選 違反人團法最重擬解散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由中配擔任負責人的「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監事任期已逾期未依法改選,經內政部發函輔導仍未依限改善,將依據《人民團體法》58條予以處分。(圖/資料照)
由中配擔任負責人的「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監事任期已逾期未依法改選,經內政部發函輔導仍未依限改善,將依據《人民團體法》58條予以處分。(圖/資料照)

「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負責人、中配徐春鶯涉犯《反滲透法》,經地檢署起訴,目前尚在法院審理中。內政部今(3)日表示,經查該聯盟理監事任期已逾期未依法改選,經內政部發函輔導仍未依限改善,已違反《人民團體法》規定,內政部將依據《人民團體法》58條予以處分。最重可能將面臨解散。

徐春鶯1993年嫁來台灣,2000年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2016年起擔任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長,同時是「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負責人兼秘書長。另外,徐春鶯曾任民眾黨新住民協會主委,2023年曾一度被列入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

內政部表示,「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負責人徐春鶯因涉違反《反滲透法》經地檢署起訴,目前尚在法院審理中。經查該聯盟理監事任期已逾期未依法改選,經內政部發函輔導仍未依限改善,已違反《人民團體法》規定,內政部將依據《人民團體法》58條予以處分。

《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

#徐春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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