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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出爐!行政院:顏慧欣職場霸凌案成立

記者林瑞恩/台北報導

李國興說明顏慧欣職場霸凌案。(組合圖/翻攝畫面)
李國興說明顏慧欣職場霸凌案。(組合圖/翻攝畫面)

行政院經貿辦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於台美關稅談判之際過世,更傳出生前疑似遭職場霸凌,行政院對此啟動調查。歷經數月調查後,行政院今(26)日表示,下午五點半將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結果,由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副秘書長李國興及翁瑋律師出席。李國興最新證實,顏慧欣職場霸凌案成立。

李國興表示,調查程序分兩個階段進行,訪談超過30人,也聽取了顏慧欣父母意見,12項內容之中,有2項構成職場霸凌。

第一項,關係人乙(總談判代表:楊珍妮)持續多次以冒犯方式,否定並打斷關係人甲(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發言。經過調查,認為其在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逾越了職務上正當合理的範圍,造成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顏身心承受重大壓力,所以構成職場霸凌的行為。

第二項,關係人乙持續以冒犯責罵的負面方式,否定經貿辦同仁的意見,打斷關係人甲的發言。經調查後,確實有在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逾越了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形成單位內部的緊張,造成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同仁身心遭受巨大壓力的侵害,也構成職場霸凌的行為。 

第三項,關係人乙在關係人甲隨團赴美參加談判期間,對於關係人甲的工作指派,經過調查認為客觀上並無不合理對待,所以不構成職場霸凌的行為。

第四項,關係專屬祕書一事,關係人乙雖指定關係人甲擔任專屬祕書。經調查後認為,確實在工作指派上與辦公室分工上有檢討必要,但還沒有達到霸凌程度。

第五項,關係人甲派令未到前至經貿辦公室開會後之下馬威相關情節,由於受訪人與關係人乙都否認,加上查不到其他事證。另外,人事派令核定後在到機關上任,符合行政倫理,所以這個CASE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六項,關係人甲在參與經貿辦公室後,對於爭取加入 CPTPP 一事,尚無客觀證據證明有多次提出建言未獲採納,而遭到嚴厲駁斥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七項,受訪人員均未曾聽聞關係人甲就經貿辦公室在決策流程與公文查考制度上提出建議,關係人甲也僅在辭職信提及,但無具體敘述,亦無從再予探究所指何事。另經貿辦公室確曾向行政院提出常設組織與擴充人員建議,亦於 114 年新增員額,故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八項,媒體報導稱關係人乙要求同仁公文和資訊陳報時刻意繞過關係人甲,實質削弱與架空副總談判代表之角色與職責云云,此與諸多受訪人員所述以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不符,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九項,經貿辦公室多位受訪人員均證稱開會資料均有給關係人甲,且關係人甲亦在經貿辦公室多個工作群組中,客觀上無關係人乙要求同仁不分享團隊內部資訊予關係人甲之情事,並由統計資料可知,關係人甲至少參加或主持過 104 項會議,尚參加多項訪團拜會或人事面談會議,乃至副院長主持之經貿工作小組會議,故媒體報導指摘與事實不符,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十項,經貿辦公室自成立以來,均由副總談判代表出席立法院備詢,也會由同仁事先預備資料、演練,並有相關同仁陪同出席,此為經貿辦公室向來之制度,並非關係人乙不願親自代表備詢,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十一項,有關 114 年 8 月 8 日「20+N 新聞稿」事件,尚無具體事證可認關係人乙有責罵關係人甲和執秘,以及所謂找人甩鍋分擔責任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十二項,關係人乙未針對「114 年 8 月新南向記者團來訪」事件斥責關係人甲,亦無故意將 2 名同仁叫離現場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行政院就經貿談判辦公室職場霸凌案件決定情形表(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就經貿談判辦公室職場霸凌案件決定情形表(圖/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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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不當對待,請撥打公司內部申訴專線或聯繫地方勞工局。
※ 拒絕霸凌 你我有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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