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婚女前婆婆不讓交男友 遭前男友知道性侵得逞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女子小琳(化名)離婚後與前男友阿明(化名)舊情復燃同居,前年2人因故發生口角,阿明要求發生性關係遭拒,由於阿明知道小琳的前婆婆並不願意她再交男友,否則就會禁止她探視小孩,未料阿明藉此威脅小琳,若小琳不肯發生性關係,就將她交男友一事告知前婆婆,小琳無奈下被性侵得逞,事後小琳不甘受辱向阿明提告;台北地院將阿明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10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女子離婚後因婆婆不喜歡她再交男友,否則就不讓她探視小孩,未料前男友卻用此威脅她並性侵得逞。(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小琳與前夫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歸前夫所有,但她擁有探視權利,不過因前婆婆不喜歡她再交男友,否則就不讓她探視小孩;小琳後來與前男友阿明相遇後舊情復燃,2人便一起在萬華租屋處同居;前年10月間,阿明因不滿小琳與某女性友人過從甚密,2人引發口角衝突,但吵架後阿明要求性交時遭小琳拒絕,阿明竟拿出手機秀出小琳前婆婆的手機號碼,揚言若她不願意發生性關係的話,就要將她交男友的事情告訴她前婆婆,小琳擔心不能探視兒子,只好讓阿明性侵得逞;事後小琳不甘受辱報警提告。

庭訊時,阿明否認當天有跟小琳發生性關係,而阿明的委任律師則指出,小琳稱當天下午遭性侵,為何卻是晚上才報案,顯然與常理不符,而且在事發12天後,小琳還主動傳LINE訊息「感謝這段時間的陪伴」,因此足以證明沒有性侵的情形;但法官發現在另一段LINE的對話訊息中,小琳也已有表明不願復合,對於小明的辯詞不予採信,認定確實有性侵一事,將他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10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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