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課不能管教學生」師反彈 教部澄清:仍可適度實施

記者簡若羽/台北報導

教育部於今年八月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新規定的「學生異議應立即調整或停止」、「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引起基層教師反彈,認為往後無法實施輔導管教、動輒得咎令人恐慌。教育部今回應說明,若學生有違反常規行為,教師仍可本於專業,適度於下課實施一般管教,目前也正研擬「自我檢核表」,協助教師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 教育部新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引起部分教師反彈。(上課示意圖/教育部提供)

全國教師會(全教會)表示,第一時間接獲老師反映,二條款將導致老師陷入「無法管教」的情況。以第15點第2項規定來說,「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這個條文等於是賦予學生改變原管教措施的權利,背後意函也代表老師的原管教措施「一定都是錯的」,所以才要「調整或停止」,和原先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相較起來,顯然會造成管教上的困難。

另外,全教會指出,第22點第2項:「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更是大有問題,在教育部所定的管教措施中,有許多項本來就無法在上課中實施,必須在下課期間執行,例如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等。全教會質疑,雖有「除有特殊情形外」的例外條款,但什麼是「特殊情形」,盼教育部詳加說明。

教育部說明,本次內容修正是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旨在提醒教師避免造成「應下課而未下課」情形,並自我檢視利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的必要性;惟在下課時間,學生若有違反常規行為,教師仍得本於專業權衡導引學生發展之必要,於下課時間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教育部表示,目前正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歧視原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保障原則等四項基本原則,表列學校及教師自我檢核項目,協助學校及教師認識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與精神,同時檢視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措施,才能適時予以調整,優先採取適性輔導及正向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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