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勒斃2子女判死 律師揭殘酷真相批:民粹判決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單親媽媽吳姓女子被控對年僅6歲、7歲的兒子和女兒下藥後勒斃。新北地方法院25日將吳女判處死刑,但這樣的結果,讓吳女的辯護律師發出聲明,強調法官根本對於吳女生活已經走投無路的狀況視而不見、完全偏頗,根本是錯誤的「民粹判決」,既然冷血至此「法官,我們二審見」。

▲吳女的辯護律師發出聲明,認為判死結果,根本是錯誤的民粹判決。(圖/資料畫面)

吳女的委任律師廖蕙芳透過臉書發出聲明表示,2子女一出生,完全由吳女獨自照顧,離婚後的工作斷斷續續,案發前2個月根本沒工作。吳女原本與哥嫂同住,但因小孩教養及生活作息差異,與嫂嫂產生不睦,不得已得帶著小孩出走。

龐大的生活壓力,讓吳女罹患憂鬱症並於半年前復發,有尋求醫師治療也有服藥,審理期間皆有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為憑。吳女最終是走投無路,要與小孩共赴黃泉,才會發生慘劇。而這些情況,法官卻在量刑時隻字未提,明顯違反刑法第57條、59條規定。

且吳女自己也吞食大量安眠藥並配酒,就是要和子女一起的意思,處境令人同情,沒想到判決內容完全不論,直接認定吳女「被告所為僅在宣洩其心中對生活狀況之不滿情緒,在在均顯示被告行為極惡劣,泯滅人性……」根本完全偏頗。

而判決中一再提到「照顧少年及兒童,國家及社會同有責任,政府應直接幫助少年及兒童或間接協助家庭履行應盡之義務。」但吳女在法庭上陳述自己7年來,獨自帶2個孩子的困境與壓力,竟被法官解讀成被告本身人格、心理上的重大缺失及泯滅人性的反社會人格,均未見有深切檢討,足見教化顯非易事。

試問,吳女帶著孩子和生活奮戰時,國家社會制度沒有給她幫助,法官反冷指吳女沒有保護子女、剝奪子女生命「法官冷血,莫此為甚」。

另判決理由寫到「近年來不斷發生多起無辜幼童被殺事件」、「現行刑法對無反抗能力兒童保護規範有過輕或疏漏現象」等語。但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刑法更需奉行「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者,法官不能援引適用,更不用說,全案與一般虐死兒童事件不同。

民粹對於兒童受虐致死情節,有應修法加重其刑等意見,也與全案狀況不同,更是現行刑法沒有規定的條文,但判決卻予以援引「顯然是錯誤的民粹判決」。

其實吳女在案發到庭後,完全坦白犯案過程,且一再向檢察官表示,希望法官判她死刑,讓她可以去陪小孩,但判決中一再認定吳女沒有悔意、泯滅人性,請問,被告要怎樣表示,才是具有悔意?

廖蕙芳最後強調,吳女沒有前科,縱使平時對子女偶有責罵,但不會出手打小孩,若非被逼到絕境,根本不會想帶著小孩共赴黃泉,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判決竟臆測倘被告「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僅因細故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而產生壓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別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權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極高」。

然翻遍全卷,根本沒有吳女日後有再犯可能的證據,法官如此輕率臆測,實在令人感慨「既然是這樣,法官,我們二審見。」

根據判決,吳女於2月13日因與家人發生摩擦,憤而帶著2名子女投宿汽車旅館。當日即已萌生殺害之意,曾企圖用枕頭悶死子女,但沒得逞,卻又於15日,下藥將子女迷昏後,以童軍繩勒斃。

法官認為,吳女的辯詞是在合理化自己的犯行,教化已非易事,且女兒曾哭泣、抵抗,吳女還加重力道,行為極端惡劣,已符合「兩公約」中情節最重大之罪。而台灣仍有死刑規定,顯見民意反應就是犯下殺人罪,依法可以判死,吳女殘忍殺害親生子女,行為已罪無可赦,不判死,有違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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